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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08-01-22 16:24:14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保证院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决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依据《许昌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和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失职失责干警责任追究办法。

一、追究的方式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口头批评

2、戒勉谈话

3、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4、在一定会上做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

5、通报批评

6、暂停履行职务

7、实施党纪、政纪处分

二、追究的对象

1、不履行院党组规定的抓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完不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部门负责人和本院于部。

2、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本院干警。

三、追究的内容

本院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1、对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认识不高,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积极,不得力,联系本部门实际不紧,完不成本部门党风康政建设目标的。

2、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3、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使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违反各种党纪,政纪、审判纪律和廉沽自律规定,并拒不纠正处理的。

5、对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报,甚至隐瞒包庇的。

6、阻挠、干挠,对抗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举报人员、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7、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其他严重问题。

四、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实施党风康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在考核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院党风康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院党组批准,而后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在实施责任追究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人问题,领导责任与个人责任,严格掌握政策,做到奖惩兑现,公正合理,真正达到教育干部,推动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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