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正确对待破产案件的受理。坚持积极、慎重的态度,进一步依法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加强对清算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使每一件破产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二是积极参加企业破产预案的论证,严把立案审查关。尽可能将问题解决在破产诉讼前或在破产前形成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减轻破产清算的工作难度和压力,提高清算效率。
三是加强破产审计、评估和处置过程的透明度。将委托审计和评估的情况向债权人会议及职工代表公开,以保证审计、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坚持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根据财产的性质和影响范围,在尽可能广泛的途径和领域发布拍卖公告。
四是合理配置清算组成员,加强对清算组的领导。安排一些熟悉清算工作,具备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进入清算组。建立健全清算人员的责任体系,保障其认真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法完成破产清算工作。
五是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加强债权人自治。正确认识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和职能。破产程序中所有的重大事项需经债权人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