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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禁止令为野生动物织牢“保护网”

发布时间:2019-12-18 08:54:08


    近日,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法院发布(2019)第7号环境保护禁止令,对盗猎、捕杀该县境内野生动物、飞禽等行为坚决说不!

    进入秋冬以来,鄢陵县捕杀野兔、野鸡、斑鸠等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为此,鄢陵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明令禁止在鄢陵县全域境内,禁止任何人使用武器、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弹药、粘网、排铳、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等猎捕工具,采取追赶、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县政府通告发出后,鄢陵县法院迅速跟进,运用司法手段,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并受理鄢陵县森林公安局的申请,依法发布鄢陵县人民法院(2019)第7号野生动物环境保护禁止令。禁止令重申鄢陵县人民政府通告内容,明确禁止令的范围是鄢陵县全域境内,期限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4年1月31日。凡违反禁止令列明的盗捕盗猎行为,鄢陵县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鄢陵县法院野生动物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发布,将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盗猎歪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对鄢陵县申报全国森林城市工作,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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