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府对一起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一方当事人不服,依法应当先行复议,因此,该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复议,清求撤销县政府的土地确权决定。市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不想处理,于是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引导申请人两个月后,对县政府的处理决定真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个月后,该当事人就县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前黄案件,复议机关无故不予受理或超期不处理,相对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如何处理?法院在审理中产生两种观点:一是应当驳回起诉,理由是该案属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复议,其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起诉人应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为提起诉讼;二是认为法院可直接对县政府的处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理由是起诉人已经中请复议,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因此起诉人可以直接起诉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笔者认为,本案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县政府的处理决定,法院可以直接对县政府的处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从此规定。]以看出,不管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只要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过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逾期不作出决定,相对人均可直接提起诉讼,而法院是应当受理的。本案虽然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复议前置,但是由于市政府的不作为或变相不作为,迟迟不下复议决定,势必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有权利必有救济”的行政审判理论,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当事人应对其申请过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逾期不处理这一事实负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