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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院召开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0-09-21 16:10:04





   9月21日上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许昌法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开展情况。多家省市级主流媒体参加了发布会。会议由市中院办公室副主任王黎明主持。

    市中院三级高级法官孙福现介绍,许昌两级法院紧盯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审判工作实际,着力在强化审判职能、创新服务举措、延伸司法功能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功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一把手”工程。两级法院全部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把影响营商环境司法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明确党组是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责任主体;两级法院均成立工作专班,市中院先后3次召开会议针对“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三项指标,研究制定《开展影响营商环境司法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围绕6个方面39个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发布《全面提升司法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条实施意见》,引领两级法院创设优质营商环境,将优化营商环境任务纳入工作重点;召开全市法院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并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网络等形式开展宣传。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六个方面”查摆问题。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聚焦立案、审判、执行、司法鉴定、破产办理等关键环节,围绕近年来涉企纠纷,成立课题组,形成《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报告》;对照6个方面39个问题,加大对涉企案件的排查、评查力度,对梳理出的问题列出清单、形成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开通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或网上受理平台,接收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企业反映的问题,对省市委、上级法院交办督办或反映的案件和问题逐一登记、录入台账,分门别类进行处理。

    下一步,许昌两级法院将继续精准服务“六稳”“六保”,努力为服务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汇聚工作合力。通过定期通报、联络沟通、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就重点企业涉诉情况及涉众案件情况提前预警、互通有无,形成合力,化解潜在社会风险,提升审执质效;推动设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破产援助基金,保证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清算案件所必需的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等能有效解决,确保危困企业启动和实施拯救程序所需资金,让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尽可能重生。二是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提升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质量。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惩处侵害企业、企业家的各类犯罪;加快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一站式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对涉企案件优先立、审、执,加大繁简分流力度,缩短涉商案件审理周期;加强对产权的保护力度,实现司法保护与企业创新发展有效对接;扎实开展涉企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精准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主动到企业、项目建设园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构筑预防纠纷和防范风险机制;强化涉企案件法律宣传,从产权保护、合同审理、侵权赔偿等诸多方面对市场经营进行规范和指引,引导商事主体依法、理性、诚信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四是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提升司法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加强专业化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法官政治素养和专业化水平;坚持全面从严建院、从严治警,深化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活动,不断改进作风,为高质量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高素质组织保证。

    会上,市中院研究室主任葛京涛介绍了四起典型案例。

    范某明等十九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06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范某明担任禹州市浅井镇张垌村支部书记期间,以村委为依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范某明为首,以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等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该村两委班子成员共谋后,强行与辖区石料厂签订《开办石料厂合同书》,采取不交服务费就断电、堵路相要挟等方式收取“村级服务费”,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7起,涉案数额212.58万元;以阻工、堵路等方式,向辖区石料厂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起,涉案数额25.4万元;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路为名,擅自在该村西侧林山非法开采矿石,销赃数额共计858045元;强行将非法开采的矿石出售给辖区内的建材公司,收取费用858045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对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明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责令各被告人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并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某明、张某现、白某录、范某章、张某、潘某锋、白某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858045元。宣判后,范某明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许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破坏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打击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典型案例。以村支部书记范某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托村委,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及软暴力手段,强行签订合同书,采取断电、堵路、阻工等手段,向辖区企业强拿硬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破坏法治营商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厉打击的对象。人民法院在对组织成员依法定罪并判处自由刑的同时,通过判处组织成员罚金刑、运用扣押、退赔、追缴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手段,确保实现“黑财清底”,给受到不法滋扰的民营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对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武汉市某材料公司申请执行许昌某公司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该案由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判决,许昌某公司偿还原告武汉市某材料公司货款85.7万余元及利息,被告牛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6月20日,魏都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期间,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许昌某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做被执行人的工作,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经反复工作, 2019年12月,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20年上半年分三次履行全部执行款。新冠疫情爆发后,武汉各行各业面临着空前压力,急需人力物力财力援助,该案和解协议能否顺利履行,也直接牵动着执行法官的心。在家隔离不能上班的执行干警就把办公场所安在自己家里,主动添加双方当事人的微信号,打开视频通话,开展网上办案。经过耐心工作,被执行人许昌某公司如约将首批20万元执行款打入执行人账户。至今年5月底,该案全部80余万元执行款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工作维护新冠疫情重灾区武汉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例。申请执行人是武汉的一家国有企业,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承受着比其他省份企业更大的压力;被执行人是许昌市的一家民营企业,也面临着复工复产的多重困难。魏都区法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平等保护观念,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迅速执结了案件,并主动跟踪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取得较好效果。今年5月底在最后一笔执行款履行完毕之际,申请执行人代表主动录制了一段视频发给执行法官,表达感激之情。

    河南中森虎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河南中森虎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出对虎皇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该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了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民事决定书,指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破产管理人。

    虎皇公司破产重整案涉及债权人人数达230多人,债权金额6亿多元。经过一年六个月的不懈努力,在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长葛市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与严格监督下,虎皇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成功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2020年4月26日,虎皇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四表决组均高票、高比例一次性通过重整计划。2020年5月12日,长葛市法院裁定批准虎皇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了重整程序,为盘活僵尸企业资产、维护社会稳定贡献了力量。

    典型意义

    虎皇公司重整成功离不开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长葛市人民法院的协助和监督,离不开“府院联动”这一高效的工作机制。在“府院联动”工作模式中,政府既要充分发挥行政职能,又要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以妥善处理社会维稳等事务。破产重整,既是以司法为主导的拯救企业行动,也是一个协调多重利益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整体工程。高效、协调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是虎皇公司重整成功的根基,实现了多赢的目的,既避免了对企业进行清算,债权受偿比例过低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状况的产生,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使企业获得新生,激发了市场活力。

    许昌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许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许昌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许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许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许昌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716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00元。判决生效后,许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许昌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遂申请鄢陵县法院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2019年7月,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地上附属物、设施等资产已于2016年7月5日移交河南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分批支付资产转让价款,目前仍有312万元转让款未支付。得知这一情况,执行法官遂向河南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将未支付转让款中的537626.43元划拨至鄢陵县法院执行款专户,该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不与许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资产转让合同关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因该公司的异议牵涉到案件事实的认定,申请执行人许昌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遂诉至鄢陵县法院,要求确认河南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资产转让合同关系。2019年11月22日,鄢陵县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河南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资产转让合同关系。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交了该判决,要求河南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继续协助执行。但此时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该公司作为生产医用防护服、口罩等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任务十分艰巨。为助力该企业全面迅速复工复产、扩大产能,缓解疫情期间医疗防护用品紧缺的局面,执行法官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暂缓案件的执行,并到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走访,向其主要负责人了解企业目前生产状况、讲明案件的执行情况,要求其待疫情过后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赢得了该企业的理解、支持。

    典型意义

    在工作中,鄢陵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及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的有关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善意、文明、规范执行,依法公正、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帮助疫情期间的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度过难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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