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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院对苏长彦等3名罪犯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08-12-31 08:54:11


    12月30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苏长彦、李训东、王克风等3名罪犯分别在禹州市、许昌县、襄城县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罪犯苏长彦(男,汉族,40岁,河南省禹州市花石乡人)于2006年6月21日6时许,在禹州市顺店镇西魏庄村“农家小院”旅馆内,付完嫖宿费用后身无分文,遂向该旅店服务员李恩玲借钱,遭到拒绝后,即用手卡李恩玲的颈部,李大声喊叫,苏长彦持尖刀朝李恩玲的胸部、四肢、头面部连续猛刺,造成李恩玲当场死亡。罪犯苏长彦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犯李训东(男,汉族,26岁,江苏省睢宁县梁集镇人,捕前住许昌县五女店镇老庄陈村)于2007年3月7日晚7时30分许,将本村女童陈××骗至本村实验小学西墙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将其奸污,之后又采用捂口鼻、扼脖子的手段,致陈××窒息死亡,后将尸体转移他处掩埋。罪犯李训东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罪犯王克风(男,汉族,27岁,河南省叶县田庄乡人)于2000年2月初伙同王相理(已判刑)预谋抢劫后,准备了钢丝套、匕首等作案工具。2月13日,二人来到河南省舞钢市市区,乘坐被害人何庆斌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舞钢市往朱栏镇方向的路上时,王相理用刀逼住何庆斌,王克风用事先准备好的钢丝套套住何庆斌的脖子,将何勒死。后二人将何庆斌的尸体扔到襄城县湛北乡徐庄村花场内一机井中,抢走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3.8万元),现金50元,传呼机一部。罪犯王克风还伙同王相理、王路、孟广召(均已判刑)等人于2005年1月先后采取暴力手段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启蒙路东二轻局家属院被害人贾路、刘天成家中,抢走贾路现金人民币1000元;在河南省舞阳县何庄加油站抢劫吴素平、陈军鹏现金人民币7300元。罪犯王克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上述3名罪犯均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名罪犯在一审宣判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苏长彦、李训东、王克风的死刑裁定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苏长彦、李训东、王克风死刑的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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