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等工作,保障全市法院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正常审理,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更新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破产管理人工作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本院拟对本院辖区内的原破产管理人名册进行更新,现将工作方案公布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院成立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院领导、巡一庭、立案信访、执行、司法技术、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巡一庭。
职 责:1.对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备案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资质变动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调整;2.对申报一级管理人的机构进行资格初审;3.对申报二级管理人的机构进行评审认定。
二、申报
(一)申报主体
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具有办理破产案件能力的其他中介机构;省外或市外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申报,分支机构所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或从业人员)的情况和业绩。
(二)申报条件
1.需具备条件:
(1)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当具有办理破产案件(包含强制清算案件)的专业人员与专业团队。办理过破产案件、担任过破产案件中清算组成员或在破产案件中与其他管理人联合、合作执业的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2)申报机构更名、合并的,其办理破产工作经历由更名、合并后的机构承接。
(3)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时间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进入管理人名册:
(1)机构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2)机构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3)机构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更换或除名未逾三年;
(4)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形。
3.不得重复申报
机构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机构内人员不得在不同机构中重复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情形,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三)申报程序
1.机构申报一级管理人的,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本院初审符合申报资格的,报省法院复审。
2.机构申报二级管理人的,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本院受省法院委托进行评审,评审出拟入册二级管理人名单后报省法院复核。
3.本院对原有二级管理人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认定,对新申报的二级管理人采取评选的方式进行认定。
4.各机构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本院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时机构需明确申报管理人的级别,本院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将严格审查机构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未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5.原在册二级管理人需向本院提交相关考核材料(参照申报材料),由本院组织考核认定。
(4)申报材料
申请入册的机构,主要从机构的执业业绩、机构的规模和管理水平、专业研究水平、获得荣誉、受处罚及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情况等方面进行申报,提交的材料分为八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请书,包括行业协会的证明或机构出具的保证、承诺书等;
2.近3年内(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担任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已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显示有申报机构名称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案件的终结裁定书、破产企业账面资产证明材料、重大复杂案件证明材料等;
3.机构办理的与破产有关的其他业务情况;
4.申报机构情况,包括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机构章程等材料;机构及破产业务团队规模和管理水平情况。
5.破产团队执业人员情况;
6.专业研究水平情况;
7.获得荣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
8.对管理人惩戒情况。
申报一级管理人需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及表格详见附件1-7;对于附件2-7,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份。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附件顺序装订,除第1项申请书材料无表格内容外,其他部分采用“表格+证明材料”方式排列,相关材料应排列有序,前后对应,如证明材料遗漏或无法识别,将视为无效材料。相关资格证书、人员证照等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由中院进行审核后退回;附件8由本院填写并提交至省法院。
申报二级管理人的,需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及表格参照上述关于申报一级管理人的要求,对于近3年内没有办结过破产案件的机构不需要填写附件2及提供相关材料。
三、评审
(一)评审主体
省法院和本院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更新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
(二)评审程序
1.本院将申报一级管理人的机构申报材料、资格初审情况报告、对管理人惩戒情况(附件8)报送省法院后,由省法院组织评审,评定出一级管理人;对于本院上报但没有进入一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由省法院直接审核其是否能够进入二级管理人名册。
2.本院完成对辖区内二级管理人的评审、考核认定后,报省法院复核。
(三)评审方式
评审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材料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
四、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1.拟定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一级管理人由本院初审、省法院复审后拟定编入名册;二级管理人由本院将本院评审拟定名册报省法院复核,省法院结合未入选一级管理人机构的审核情况,拟定二级管理人编入名册。
省法院将拟定名册及分级情况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hncourt.gov.cn/)等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对于针对编入公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异议,省法院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其调整级别或移出名册。
2.公布
公示期满后,省法院审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在相关媒体公布需要费用的,由被公布机构均摊。
3.名册的启用
自公布之日起,名册内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参与破产案件的办理。
联系人:焦崇阳、武志强。电话0374-2929327。
五、工作要求
1.参审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破产管理人工作的规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的工作,保证此次更新破产管理人名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参审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就近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确保此次更新破产管理人名册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3.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确保此次制定编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O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upload/file/20210320/20210320154633_21100.docx
附件2./upload/file/20210320/20210320154730_78970.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