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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开选任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等三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4 10:01:01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裁定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许昌德宇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三公司”)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了管理人。近期管理人因故向我院提出申请自愿辞去职务。为了该案破产程序的顺利推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重新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阳光三公司基本情况

    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下称阳光光电)成立于2001年3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00********。公司位于许昌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洪发,公司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光纤、光缆、电缆附件及其原辅材料的开发、制造、销售;线杆、地埋梅花管、线盘、铁塔及其配件的制造、销售;以上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房屋、场地、设备租赁、仓储服务。

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下称阳光旭昇)成立于2004年8月13日,2013年5月1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000764887780Q,法定代表人赵洪发,位于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清泥河桥西路南,公司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电缆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以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业务;电线电缆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许昌德宇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德宇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000794259638L,法定代表人石伟周,位于许昌市经济技术延安路南段,公司经营范围:各种铁塔、钢结构、钢杆、线杆、梅花管、线盘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产品的维护;线缆产品附件及原辅材料、绝缘屏蔽材料、化工产品(有毒及危险品除外)、金属材料的销售(以上范围凡需审批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企业资产及负债状况  

    经原任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总债权额本金及利息为1,971,765,966.65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本金及利息共计324,310,414.83 元。资产经初步评估破产清算状态下实现的用以清偿的财产价值为29670.96万元;在破产重整状态下,可实现的用以清偿的财产价值为36774万元。

    三、申报条件

    1.全国范围内,凡入选属地人民法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承诺保证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一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在近3年内有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担任过较大、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优先,且在办破产案件一年以上未结的不能超过4件。

    3、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具有稳定的管理人业务团队,派驻本案人数不得少于4人;

    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申报机构须承诺,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及破产程序结束后负责信访事项协调、处置。

    四、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当在申报期限届满前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书(一式五份),并附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文书等。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拟委派参与本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及常驻人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

    3、参与本案管理人竞争选任的优势;

    4、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工作方案(本案系破产重整案件,按照半年的时间节点制定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建设性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5、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截至本公告之日)。

    6、特别承诺事项:本案管理人报酬由新任管理人与辞任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愿意接受法院的决定。

    五、选任规则

    本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将依据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判,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如申报机构只有1家,经审查后,如申报机构不存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本院将直接指定该机构为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六、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和联系人

    报名期限截至2022年3月17日18时,拟报名的中介机构可将上述材料发送至邮箱xczfxyt@163.com。

现场报名地点: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一庭1410a办公室。

联系人:巩倩     联系电话: 292966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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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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