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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黑名单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31 15:59:42


为进一步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许昌市两级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完成鉴定活动。

第二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存在不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或违法违规情形的,由中院司法技术处会同相关业务庭商定,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列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黑名单。

基层法院认为需要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列入司法鉴定黑名单的,由基层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庭商定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书面上报中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司法鉴定技术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列入。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节,确定一年至三年的黑名单期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被列入司法鉴定黑名单期间,许昌市两级法院应停止委托其进行司法鉴定。                                           

第三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司法鉴定黑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接受委托后无故退回的;

(二)鉴定工作拖沓,进展缓慢,影响审判、执行工作进展的;

(三)违规乱收费、超标准收费的;

(四)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五)擅自将受委托事项转托给其他机构办理或交非本机构人员办理的;

(六)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私自接受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的;

(七)接受吃请、充当掮客、收受财物等行为的;

(八)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移送鉴定材料被污染、损毁、丢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九)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十)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明显瑕疵的

(十一)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

(十二)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或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而未被采信,或鉴定意见被采信后无正当理由擅自撤销,或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造成案件错判等情形的;

(十三)鉴定工作存在重大失误,致使案件严重超期或明显激化当事人矛盾,引起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四)其他不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以上情形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第四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被列入司法鉴定黑名单的,应通知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

第五条 黑名单期满后,申请恢复委托应当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整改报告,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后,可予恢复。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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