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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30万喜提奥迪却发现“泡过水”,能要求3倍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2-07-06 17:20:06


30万喜提一辆只开了半年的奥迪本以为捡了个大便宜却不料买到的竟是“泡水车”!

家住许昌的毛某遇到这样的“糟心事”后,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法院会支持吗?近日,许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案情回顾

小徐是一家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二手车业务。2021年底,小徐在其朋友圈发布“21年奥迪Q5L带全险全国飞精品”的文字及车辆照片。后毛某经人介绍与小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小徐将该车以30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毛某。协议备注:“此车甲方抵账车辆,卖给乙方,无论此车是火烧、水泡、重大事故,乙方自愿买与甲方无关,乙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后毛某发现车辆为“泡水车”,将小徐及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协议,并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是否“泡水”对毛某是否购买以及确定购买价格具有重大影响,毛某作为买受人不具备检验车辆是否“泡水”的能力,而小徐系车辆所有权人,应当对车辆有真实全面了解,且作为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比一般人更具备车辆检验的能力和经验。结合小徐关于车辆是抵账所得的陈述以及车辆保险理赔信息、变更登记在其名下的时间,小徐与毛某签订协议时应当知道该车是“泡水车”,但其并未如实告知,致使毛某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并购买车辆,故应认定小徐存在欺诈。据此,毛某请求撤销协议的诉求予以支持;小徐并非以法人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毛某签订协议,出卖其个人名下车辆,毛某亦是向小徐个人支付款项,且毛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徐收到案涉款项后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故小徐与毛某签订协议应认定为个人行为,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毛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徐长期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性二手车交易,因此,毛某主张三倍赔偿购车款法院不予支持;毛某要求小徐返还车款及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毛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许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小徐与毛某签订协议时明知该车是“泡水车”,但其并未如实告知,致使毛某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并购买车辆,故小徐存在欺诈。虽然协议中备注:“此车甲方抵账车辆,卖给乙方,无论此车是火烧、水泡、重大事故,乙方自愿买与甲方无关,乙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但小徐违反合同主要义务,违背民事公平原则,属于根本违约,应判合同无效并令其赔偿毛某损失。毛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徐长期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性二手车交易,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中经营者的身份,因此,本案属于个人之间的买卖行为,不适用三倍赔偿的规定。
在二手车交易中,买卖双方应该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出卖人负有严格调查、检查车辆的车况、性能、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买受人如实、完整告知的义务。买受人亦应提高自身注意义务,不要盲目相信网络宣传,应通过各方渠道了解车辆信息再决定是否购买。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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