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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8-01-22 16:25:40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干警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干警队伍的廉政建设,促进干警队伍廉洁自律,根据近几年上级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院干警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一、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或为自己的亲友说情干扰办案。

二、不准索要、接受案件当事人和与案件有关人员的礼金、赞助和其他好处。

三、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办案之便收取回扣、提成和在企业及当事人处报销个人费用。

五、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充当经纪人收取佣金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不准个人私自收取诉讼费、执行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

七、不准工作日中午喝酒、带枪喝酒、着装喝酒,禁止酒后接待当事入和酗酒滋事。

八、不准占用,挪用公款或标的款,禁止公款私存。

九、不准接受色情异性按摩,严禁参与嫖娼、淫乱活动。

十、不准参与赌博、聚众赌博,不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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