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干警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干警队伍的廉政建设,促进干警队伍廉洁自律,根据近几年上级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院干警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一、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或为自己的亲友说情干扰办案。
二、不准索要、接受案件当事人和与案件有关人员的礼金、赞助和其他好处。
三、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办案之便收取回扣、提成和在企业及当事人处报销个人费用。
五、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充当经纪人收取佣金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不准个人私自收取诉讼费、执行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
七、不准工作日中午喝酒、带枪喝酒、着装喝酒,禁止酒后接待当事入和酗酒滋事。
八、不准占用,挪用公款或标的款,禁止公款私存。
九、不准接受色情异性按摩,严禁参与嫖娼、淫乱活动。
十、不准参与赌博、聚众赌博,不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