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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选任河南钧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7 09:57:39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裁定受理河南钧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破产重整,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河南钧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的重整计划,终止河南钧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的重整程序。现该案正在重整计划执行中。近期管理人因故向我院提出申请自愿辞去职务。为了该案破产程序的顺利推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重新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河南钧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的具体名单。

  河南钧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具体为:河南钧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裕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钧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三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瑞林广告有限公司、许昌市启翔汽车销售检测有限公司、河南钧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郡业茂园林有限公司、钧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许昌家宜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润飞商贸有限公司、许昌佰荣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富铭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许昌升创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钧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昌国鸿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市万通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钧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昌万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钧鼎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许昌万通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御豆坊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市万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钧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钧鼎电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钧诚置业有限公司

  二、债务人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摘录于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   

  1、河南钧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河南智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豫智资评报字(2020)04008号资产评估报告,重整状态下, 清产核资后资产总额171,215.31万元,负债总额215,329.47万元,所有者权益-44,114.15万元(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2、债权确认情况

  截止2020年3月31日,经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共有135户,确认金额为2,062,326,079.29元,其中:本金1,935,469,211.70 元,利息123,446,745.31 元,诉讼费及其他3,410,123.44 元;另,经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共227笔,总额为人民币7,614,816.78元(其中职工工资:6,183,688.16元,社保费用:1,431,128.62元)。

  3、清偿方案

  债务人拟通过土地开发获取利润的方式偿还债权人债务。主要偿债资金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万通汽贸城项目和河南钧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项目的土地开发获取利润进行债务偿还。第二部分:河南钧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葛的土地开发获取利润进行债务偿还,包括:长葛钧鼎名府一期未售房源部分利润以及二期楼盘开发利润。第三部分:河南钧鼎电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钧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商铺及公寓改建后获取利润进行债务偿还。另变现债务人的股权来进行清偿。按照重整计划,清偿计划如下:在重整状态下,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审计及评估费用、共益债务、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工程优先债权受偿率为100%;普通债权在300万元以下(包含300万元)部分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在300万以上至5000万(含5000万)部分,清偿率为85%;普通债权在5000万以上部分,清偿率为33.30%。

  4、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监督

  (1)执行和监督主体

  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珂钧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后的公司在本方案确认的债务清偿完毕前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资产处置等事项,应及时向管理人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

  (2)执行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草案执行的监督期限自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算,至债权清偿完毕之日结束。如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期限的,管理人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债权提前清偿完毕或者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将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申报机构需要了解更详实的案件资料可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巡一庭或者债务人咨询。

  三、申报条件    

  1.河南省范围内,凡入选属地人民法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承诺保证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一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在近3年内有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担任过较大、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优先,且在河南省范围内办理破产案件一年以上未结的不能超过4件。    

  3、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具有稳定的管理人业务团队,派驻本案人数不得少于4人;    

  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申报机构须承诺,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及破产程序结束后负责信访事项协调、处置。    

  四、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当在申报期限届满前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书(一式五份),并附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文书等。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拟委派参与本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及常驻人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       3、参与本案管理人竞争选任的优势;    

  4、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工作方案(本案系破产重整案件且处于重整计划执行中,按照重整计划的时间节点制定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建设性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5、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截至本公告之日)。    

  6、特别承诺事项:本案管理人报酬由新任管理人与辞任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愿意接受法院的决定。    

  五、选任规则    

  本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将依据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判,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因疫情原因,本院不在组织现场评审)。如申报机构只有1家,经审查后,如申报机构不存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本院将直接指定该机构为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六、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和联系人    

  报名期限截至2022年8月1日18时。    

  现场报名地点: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一庭1410a办公室。

  联系电话: 2929662,2929327  联系人:焦崇阳、汪聪聪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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