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许昌至长葛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推进区内广大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但农村建房安全纠纷案件却大幅增加。从去年到今年9月,长葛市法院共受理涉及推进区农村建房安全纠纷案件18起,较同期有明显增长。
一、特点
通过对这18起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事故一般发生于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此类施工队技术差,设施简陋,极易出现安全事故。该院审理的18起此类案件中,九成以上发生于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中。
2.责任认定较困难。农村建房大部分没有正规的施工合同,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建房户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导致案件责任认定比较困难。例如,金桥办事处英刘居委会的刘某诉被告张某、王某等人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建房户刘某与承包人张某等人相互推卸责任,致使原告刘某的权益长期无法得到保障。该院审理的18起此类案件中,有6起因责任人相互推诿责任较难认定。
3.案件审理周期长。该类案件因涉及赔偿,往往需要进行工程技术鉴定,但因为一方当事人不配合或者施工资料不全面,致使鉴定结论迟迟不能做出,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结。
4.调解、执行难度大。由于此类案件赔偿数额巨大,赔偿义务人能力有限,增加了调解和执行的难度。该院审理的18起此类案件中,调解结案的仅有2起。
二、成因
探究事故发生的成因,笔者认为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安全意识不强。建房户和承包人对建房中易发生伤亡事故重视不够,在建房中,不设置安全网,不给工人配安全帽,建房工地非建筑人员随意进出而无人加以制止等时有发生。该院审理的多起此类案件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就是建筑工人没有戴安全帽。
2.技术水平较差。农民建房由于受成本的制约,不可能请专业的建筑公司,导致无资质、无图纸、无专业技术、无完整安全设备的“四无型”施工队在农村比比皆是。而承包人往往雇用工资低、没有专业技术的农民工参与共同建造,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审理的此类案件中50%以上的受害者为不具有专业技术的建筑工人。
3.施工设备简陋。现在农村建房中所使用的建筑工具都是一些原始或比较简陋的工具,卷扬机、吊机、翻斗车等都是建筑行业中的淘汰设备,而有的施工队竟然缺乏安全帽等最为基本的安全设施,安全根本无法保障。
4.监督管理缺乏。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民建房的管理,主要在于房屋建造的合法性审批,而房屋设计的安全性、施工队的资质、技术水平、安全设施是否齐备、施工过程中的操作等缺乏监管。
三、对策
农村建房安全事故频发,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应当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针对农村建房安全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1、完善立法。立法部门应尽快制订规范农村建房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农村建房施工队的资质、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准、施工队的施工设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房屋质量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加以规范。
2、加大宣传。建房户和承包人缺乏安全意识,工人缺乏安全保护意识是该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政府职能部门要依靠乡镇基层组织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安全意识。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讲解建房安全知识,向农民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利用生动的图片或黑板报形式使农民了解如何防范建房中的不安全施工行为。
3、加强监督。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成立农村建房安全监督指导小组,确定施工承包人为安全责任人,指导小组应当着重检查农民建房有无签订合同,安全保护措施有无到位,如建筑工人进入施工工地有无带安全帽,对建二层以上的房屋有无架设安全保护网,对建房的施工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房户应指令改正,对不听从并不予改正的建房户应责令停止施工。对于因人为不重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经济与行政上严厉追究责任人。
4、加强培训。我国《建筑法》并没有将农村建房列入调整的范围,但农村建房原来一般定义在二层以下的建房,而目前农村建房普遍在三层以上,有的甚至建造到五、六层。而一般的建筑工人根本就缺乏这种高层建筑所必须具备的安全防范知识,政府部门要对建筑工人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并进行考核,对不能通过者,不发给准入证。
5、强制保险。鉴于农村建房事故频发,赔偿较为困难的特点,国家要推行农村建房强制保险制度,建房户或承包人必须为建筑工人投保意外险,以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