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仅依靠现有的司法程序已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因此必然需要社会提供各种畅通有效的解决途径,必然要求从整体上提供一种能够促进各种途径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理念的确立,建立一种在法治基础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势在必行。(全文约六千余字)
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我们所说的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和谐社会不是说没有矛盾,没有纠纷,而是探索一种不断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使整个社会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起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当前社会存在的多种矛盾纠纷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现在我们的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利益的多元化,各种规则的不完善,诚信环境的缺失等多种因素,使各种矛盾大量涌现,诉讼案件逐年大幅度上升,法院的压力越来越大,已不堪重负.因此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一条较好的解决之路.首先是满足社会主体对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需求,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原有利益格局被打破,各种矛盾大量涌现,人们需求的多元化和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单凭诉讼解决纠纷,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互补互助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将从机制上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权益的处分,有利于及时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满足纠纷当事人的不同需求。第二,节约社会资源,特别是诉讼资源。近年来,诉讼案件大量涌现,法院面临的挑战可以说前所未有,原来单一的审判制度和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与当前日益复杂的审判实践已经严重脱节,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程序,负责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解决,如果大小不一,难易不等的各种纠纷都不加区别地适用一种程序或一种解决方式,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因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完成日益增多的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只有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从各个方面解决纠纷,为诉讼提供准备程序和辅助力量,才能降低诉讼成本,才能保证人民法院有时间、有精力完成复杂案件的审理,保证“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实现。三是稳定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在诉讼解决机制具有局限性,诉讼与非诉讼的功能严重失衡的现实情况下,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整合,将成为稳定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这将从机制上赋予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方面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权益的处分,不仅是妥善解决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多途径、多层次保障。它能够全方位实现社会整体的宏观正义,达到纠纷解决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力量
一个健全稳定的社会,仅有一套依法建立的司法系统是不够的,还应有一个合理高效公平的、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在这个机制中,应处于主导地位,指导和监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只有这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得以健康发展,共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因此,不难看出法院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主体,在解决纠纷上承担着重要职能,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法院如何发挥主导作用,如何实现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真正把纠纷解决在现场,解决在第一时间,人民法庭是这项职能的首要承担者。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和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基层农村的关联程度,决定了它成为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力量,从法庭案件的管辖范围看,法庭管辖的范围已涉及每一个乡镇,从法庭审理案件数量看,办案数量在不断增多。在传统民事纠纷不断增加的同时,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新农村建设拆迁等新类型纠纷大量涌现,这就决定了法庭案件数量的比例的增加。从法庭审理案件的类型看,传统民事纠纷案件相对集中,主要集中于婚姻家庭关系,邻里关系,人身损害等传统民事纠纷,涉案主体也多集中在家庭成员或同镇同村村民之间,而这类纠纷仍是农村的多发性纠纷,这类纠纷直接影响着农村的和谐稳定,这说明现阶段人民法庭仍是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民法庭地处农村,面向农民,处理的大多是基层农村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纠纷,联系农村基层的主要窗口平台,是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力量。
三、人民法庭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基础作用的发挥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深入发展的趋势中,法庭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要立足基层工作实际,不断发展人民法庭的现有功能,使之与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相适应。
第一,要立足诉讼,融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庭要适应农村现状和农民特点,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核心,以实现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衔接协调为重点,积极参与构建大调解格局工作,努力探索与当前形势发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手段,提高调解队伍素质,从而促进基层调解组织资源的有效整合,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诉讼过程中,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促成当事人选择符合各自利益和价值判断的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第二,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协调与整合。人民调解协议是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作出的纠纷解决意见,是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成果。2004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把诉讼外调解与诉讼程序结合起来,赋予调解结果以执行力,使其具备完整的法律意义,从而解决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人民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从依法保护纠纷双方合法权利出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及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沟通和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尤其是对调解协议被判决变更、撤销或确认无效的,要以适当的方式将裁判结果告知民调组织,帮助其提高业务水平,改进工作。人民法庭还应加强对民调人员的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民调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民调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解决纠纷的能力,力争使一些突发性、常见性纠纷解决在始发阶段,及时调处一些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生产经营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积极开展委托调解,对一些涉及村务管理、农村承包、征地、拆迁等纠纷,通过与民调组织或基层社区、村镇组织协调,将案件委托他们进行处理,发挥其距离近、情况熟、案情吃得透,对当事人思想脉搏摸得准的优势,从多方面做工作,化解矛盾,理性释法、适法。由于农村生产水平、风俗习惯,法律传统的影响,对于农民来说,对法的理解更多地夹杂着习惯、传统和民俗。面对这些特殊的群体,人民法庭在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关注农村的风俗习惯,使司法更多地渗入传统习惯、情理和道德等社会因素,在法律思想与乡规民约,法律术语与乡土语言之间寻求默契,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体现法制精神,承载乡土人情,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第三,开展巡回办案活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所以被广泛应用和发展。首先取决于其程序利益上的优势,即成本低,迅速和便利之特点,人民法庭在主导诉讼过程中,应借鉴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灵活、便捷的特点和优势,及时把法律宣传到基层,把矛盾解决在现场。而达到这一目标的首选途径是开展巡回办案,人民法庭应兼顾农民诉讼意识,交通条件,农田季节等诸多因素,通过流动法庭形式,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实现“以法庭为中心”向“以群众为中心”的转变,适时开展巡回就地办案,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第四、抓住重点,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法庭辖区社会和谐。今年元月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指出了当前影响社会和谐最突出的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司法的最基本功能,是司法保障的切入点。要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强化诉讼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近许昌市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整合乡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的司法资源,构建我市大调解的工作新格局,全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辖区社会和谐。一是要正确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和邻里纠纷案件,促进婚姻家庭和农村邻里关系和谐,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相互扶助的传统美德,依法制裁家庭暴力、不尽赡养、抚养义务等违法行为。在处理农村乡邻关系纠纷时,倡导互相尊重、相互帮扶、爱护环境、举止文明的道德风尚。二是法庭要妥善审理涉农案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加强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工作,进一步方便农民群众诉讼,依法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维护农民的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第 三是要转变思想观念,走出法庭走访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倾听呼声,征求意见。法庭的服务意识和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保障意识,转变就案办案、关门办案的旧观念,充分认识妥善处理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四是要改变工作方法,要从过去以判为主的工作模式转变为调判结合的工作模式,变过去”坐堂问案”的工作方法为主动上门做思想疏导的工作方法,深入田间地头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走进村组和当事人家中开展判前释法、判后答疑,辨法析理,用实际行动贴近当事人,用耐心、诚心感化当事人,用情、理、法引导当事人,使大批矛盾纠纷能够通过调解或和解后撤诉的方式解决,使当事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