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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询价的 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08 15:36:01


为保障破产财产处置公平、公正、高效、透明,有效降低破产成本,依法确定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参考价,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破产企业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中网络询价工作有序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确定资产处置参考价时,对于符合网络询价的资产可以优先适用网络询价。

第二条 下列破产财产应当适用网络询价:

(一)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破产财产;

(二)采取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破产财产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的。

第三条 对于债权人较少的破产企业财产,管理人可以采用与债权人、债务人议价方式确定拍卖参考价。

第四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对于符合网络询价条件的财产,及时进行询价,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者破产费用不当增加。同时管理人应当积极、灵活采取措施,提高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或者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网络询价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中选择。

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拍卖参考价的,管理人应向名单库中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

 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第七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网络询价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应当载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询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管理人申请延长期限。名单库中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能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的,管理人应当根据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延期三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管理人对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在期限内出具或者补正网络询价报告,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管理人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选定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与询价报告上签章的询价平台不符或网络询价平台不具备相应询价资质;;

(四)网络询价程序严重违法。

(五)具有其他应当补正的情形。

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网络询价报告公示后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管理人对债权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通知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补正。

第九条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管理人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管理人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不予补正的平台出具的询价结果,管理人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依据。

第十条 债权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管理人应当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第十一条 管理人、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对询价报告未提出异议、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应当以网络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为参考价;对询价报告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应当以网络询价平台作出的补正结果或者重新作出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平台上发布公告,并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确定网络询价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管理人未在网络询价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重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决定暂缓网络询价:

(一)询价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可能影响询价结果,需要重新调查核实;

(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撤回网络询价:

 (一)破产财产已全部估价完毕且在有效期内;

 (二)财产权属不清或者财产权属有争议;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回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如产生网络询价费用,按下列情形分别支付:

(一)网络询价费用应当按次计付给出具网络询价结果与财产处置成交价最接近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

(二)多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结果相同或者与财产处置成交价差距相同的,网络询价费用平均分配;

(三)管理人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撤回网络询价的,对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计付费用。

网络询价费由债务人财产支付,列入破产费用。

第十八条 许昌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询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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