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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接受 推荐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30 15:37:09


为完善管理人指定制度,保障、鼓励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依法充分行使权利,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中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第13项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等相关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许昌的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受理的下列破产案件,可采用主要债权人单独或联合推荐的形式指定管理人:

(一)债务人财产相对较少,且债务规模不大、债权相对集中的破产案件;

(二)重大复杂且本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案件;

(三)其他本院认为可以适用推荐的案件。

债权人按照前款规定向本院推荐重整管理人的,还应当与债务人协商一致。
    第二条 本院采取接受主要债权人指定管理人的,应当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接受推荐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从公告发布次日起计算。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简要情况、申请破产的理由、债务人财产状况、债务情况以及主要债权人推荐应当提交的材料等。

由本地政府牵头成立工作组等方式来化解重点企业及关涉民生风险企业,本院可以接受属地政府推荐管理人。
    第三条 主要债权人、本地政府可以推荐全国范围内具有一级管理人资质的管理人单独或者联合担任管理人。被推荐联合担任管理人的,该联合体中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个且类型应当不同。

第四条 主要债权人、本地政府推荐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确定的截止日期前向本院提交推荐书并附被推荐人接受推荐的书面函件以及推荐人的债权人资格证明资料。推荐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一)推荐人基本情况;(二)被推荐人基本情况;(三)推荐理由。被推荐机构在本省范围内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分别有4件以上超过一年未结、2件以上超过一年未结的,原则上本院不再接受推荐。
    第五条 本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量下列因素,对被推荐人的任职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查:

(一)被推荐人的综合能力;

(二)本案履职的团队配置;

(三)同类型破产案件的既往履职经验;

(四)管理人报酬的初步报价;

(五)被推荐人相较其他名册成员更适宜担任本案管理人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第六条 本院经审查同意主要债权人、本地政府推荐的管理人人选的,应当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两个以上主要债权人、本地政府推荐管理人的,由推荐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指定为本案管理人;协商不成的,依《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指定暂行办法(试行)》指定管理人。
    第七条 推荐管理人确认后,由本院在外网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从公示发布次日起计算,相关权利人对被推荐的管理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本院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事实及理由,由本院审查决定。
    第八条 破产案件适用预重整程序的,管理人的指定按照本院《关于企业预重整工作指引》执行。
    第九条 接受推荐愿意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名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人或参与案件的团队成员需要回避: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现在是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现在是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

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五)与债权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六)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情形。  

第十条  接受推荐担任管理人的机构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本次指定管理人的资格,并暂停其在两年内担任本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资格。
    第十一条 接受推荐的机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的指定,本院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担任本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资格一至三年。

第十二条 被推荐指定管理人存在需要更换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强制清算案件需要推荐管理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债权人”,系指债权人向本院推荐管理人时,依据债务人的会计资料或生效法律文书等有效债权凭证,合计代表的债权额占已知总债权额三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债权人的债权属于连带债权的,不得重复计算。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不得计算;关联企业成员互为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河南省高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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