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许昌法院特选取近期办理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旨在加大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案例一
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判刑!
【基本案情】2020年初至2021年3月,张某通过网络购买“优莱强效燃脂片”并在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张某、杨某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玫瑰燃脂片”,二被告人通过变换包装的方式将“玫瑰燃脂片”替换包装成“优莱燃脂片”“玫瑰SO”进行销售。被告人张某获利约12000元,杨某实际获利约12000元。
【法院判决】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客观上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某、杨某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减肥产品市场是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发领域,市面上的减肥产品虽被称为“减肥药”,但存在着不具有药品或者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办理进口审批手续,虽具有批准文号但违法添加了违禁成分,小作坊批量生产等诸多乱象,冲击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更有甚者危及生命。在此提醒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与辨识能力,在正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另一方面也警醒销售者不能因一时之利,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走上犯罪道路,相关监管部门也因继续加大惩处力度,从根本上控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发生,将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深入每一个人民的心中。
案例二
“黑户”空调无法售后,判退!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家住许昌市的赵先生经过选购,在市区某电器商行购买了一台格力品牌的中央空调,并与该电器商行签订了《格力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赵先生在使用一年后,中央空调出现问题,在赵先生联系格力维修售后时,却被告知该空调没有“条形码”,属于“无码机”,无法享受格力空调的三包和六年包修服务。赵某遂与该电器商行协商,电器商行称,该空调是正品,空调产品本身并没有任何问题。赵先生则认为电器商行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空调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范畴,没有支持原告赵先生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许昌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证据无法证明案涉空调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范畴,但案涉空调因条形码缺失而导致赵先生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影响,故该电器商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该电器商行返还空调款20000元,并赔偿30000元赔偿款,同时赵先生退还该空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家电选购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细心查验相关证照和认证标志,仔细查看商品标签和使用说明,看生产企业名称、厂址、产品标准号等内容是否齐全。在购买后,务必保存好购物凭证及售后资料,以便发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面包店商家多收32块钱,判赔500!
【基本案情】2022年6月,原告李某某在被告某面包房充值300元,商家赠送50元。2022年8月,原告在被告处再次购买面包后对消费余额有异议,要求其提供纸质版购物小票。被告称如多扣金额将以十倍进行赔偿,拒绝提供小票。原告报警并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后被告提供购物小票显示消费余额为143元,经核对,与实际余额175元差32元。经调解,被告同意将原告储值卡中的实际余额返还给原告,但拒绝按多扣金额的十倍进行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消费后,被告未主动提供购物小票标识本次消费具体金额。且被告认可后台收银系统显示的余额与补充打印的购物小票余额存在32元的差距,而被告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本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没有真实、明确、客观的告知原告其购买产品的价格情况、充值卡余额情况,且客观存在多扣除原告充值卡32元的情况,构成欺诈行为,且被告认可曾说过多扣款项会按十倍赔偿的说法,故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元。
【法官提醒】经营者要诚信经营,言行一致,切勿说一套做一套,轻则伤口碑,重则受处罚。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做个“有心人”,在金额结算时,一定要核对购物小票以防错账。一旦遇到上述情况,应留存相关证据,并保留好购物小票,与商家沟通处理,或者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以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房屋装修玻璃不合格,判赔三倍!
【基本案情】原告侯某因加盖阳光房,找到个体户被告杨某进行玻璃房安装。在杨某的带领下,原告到被告长葛市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购买玻璃,协议价格为每平方米150元,该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5+5钢夹胶”规格玻璃的出货单据。而背地里,杨某已经与某公司达成了回扣协议,其要求某公司将“负5+5钢化、夹胶”的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从115元每平方米提高至150元每平方米,在原告向被告某公司缴纳材料款后,该公司将差价1362元转给了介绍人杨某。玻璃阳光房安装后,原告向杨某支付了安装费3000元,后在原告的小区物业对阳光房验收中发现,该阳光房所使用的的玻璃与物业要求的“5+5”钢化玻璃标准不符,且远远达不到建筑安全玻璃的国家标准。原告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报案,2022年8月12日,许昌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案涉玻璃阳光房现场情况进行取证并公证保存,为此支出费用3500元。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的玻璃款5850元,并赔偿原告三倍玻璃款17550元,共计23400元,被告杨某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拆卸费用、安装费、安装材料费等计3000元;3.公证费3500元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建安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侯某支付价款及各项赔偿款共计29900元;被告杨某对上述款项中的6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家庭装修引发纠纷具有买卖双方之间信息占有不对称,消费者维权取证难度较大,事实认定困难等特点,消费者在进行家装消费行为时,要注意:一是选择正规的家装公司,不要轻信安装人员口述的产品规格,应仔细检查产品所对应的合格证书。二是在收到产品后发现与商家描述不符,可能存在欺诈行为的,及时保存证据,最好请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产品检测。三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要依靠国家力量维护自己的权利,协助监管部门整治市场乱象。该案的处理再次警示装修领域的经营者,一定要依法生产、诚信经营,生产销售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不得与安装人员勾结形成地下利益链条,否则不仅要付出“退一赔三”的失信成本,如果形成安全事故,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