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申请人禹州市中建材永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公司)同意,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永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永辉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本院初步审核,永辉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拟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在受理审查阶段同步采取摇珠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禹州市中建材永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鸿畅镇垌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330115038U。法定代表人为潘振华,经营范围为太阳能电站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及管理,太阳能电站业务咨询服务。
特别提醒:据执行法院查询或债务人自述,上述企业目前均没有资产。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已编入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许昌地区一、二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截至本公告之日,一级管理人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有4件超过1年未结,二级管理人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有2件以上超过1年未结,不具备申报条件;
4、具有稳定的管理人业务团队,派驻本案人数不得少于3人,确保案件能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结案;
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申报机构须承诺,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及破产程序结束后负责信访事项协调、处置。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当在申报期限届满前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书一份,并附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文书等。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拟委派参与本批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及常驻人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
3、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截至本公告之日);
4、特别提醒事项:因债务人属于无产可破企业,无启动费用,管理人需垫付前期启动费用。在案件终结后可依据《关于企业破产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许昌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与中的条件向许昌市管理人协会申请报酬补助资金。
四、选任方式
本院巡一庭将移交技术室,在报名的管理人机构中于2023年4月6日下午3时30分进行摇号确定破产管理人(如申报机构只有1家,经审查申报机构不存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本院将直接指定该机构为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五、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和联系人
报名期限截至2023年4月6日12时。
报名地点: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一庭1412办公室。
联系电话: 2929662,2929327 联系人:汪聪聪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