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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网上办案的规定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2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发布时间:2021-05-20 09:46:25


为推动破产审判信息化、法治化,以信息化提升破产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1、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请预约立案并提交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应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申请材料。

2、人民法院以及破产管理人应当使用破产重整信息网及时披露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破产程序有关信息。人民法院对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需要对外公告的信息统一在破产重整信息网公布。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公告的事项统一在破产重整信息网公布。包括但不限于受理破产裁定书、重大复杂案件公开选任管理人公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选任评估、审计机构公告(有特殊要求的报法院批准可不予公告)、债权人会议召开公告、债权人会议决议与决议结果公告、宣告破产裁定公告、终结破产公告、批准重整计划公告、招募投资人公告等。

3、破产案件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依法公开。

4、债权人可以在破产重整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

网上申报债权与其他方式申报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重整投资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信息网与破产管理人互动交流。

6、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二、关于执行转破产案件的规定

8、执行法院应当在材料移送破产审查之日起5日内将执转破申请书、执转破决定书、执转破所依据的案件、移送法院等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全国法院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

9、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材料当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全国法院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在3日内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审查。

10、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并在做出裁定后3日内录入将案件信息录入全国法院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

11、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的,中级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应在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案件移交基层人民法院的批复当日在全国法院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上将案件移交指定审理的基层法院,并在10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基层法院立案部门,基层法院立案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当日按照全国法院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生成的案号登记立案,并在3日内移送本院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审理。关于审理破产案件中信息的发布同一般规定。

12、本规定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1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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