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于某诉许昌某置业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层高为3米”,交付的房屋层高为2.9米,缩水了0.1米,虽然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住宅层高(2.8米)的规定,但因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违背诚信原则,法律上必须给予否定性评价。该误差无法采用重新施工、翻建等方式进行补救,一审法院判决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2200元。一审宣判后,于某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2022年《3·15案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作为民事主体,企业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信为上,言行一致,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样才能受益无穷、持续向好、行稳致远。本案的处理,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以及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具有积极意义。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
案件二:
赵某诉许昌市某商店工伤保险
待遇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在被告许昌市某商店从事器械工作,在工作时手指被机器夹伤。随后原告与被告经营者协商签订《声明》一份,约定了被告向原告补偿的各项费用,强调此后不再进行其他赔偿。原告领取了各项补偿费用后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经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玖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声明”协议。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伤残等级可获得的赔偿金额情况下,原告作出的“声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遂判决撤销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昌市某商店签订的《声明》。
二、典型意义
劳动者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往往选择与经营者达成赔偿协议,但当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伤残等级可获得的赔偿金额情况下,该协议并不必然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协议予以撤销,体现了司法对于劳动者的关怀,展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力度。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报送)
案件三:
许昌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昌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5日,许昌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名为《祖国70华诞!“国庆假期临时有变”快来许昌XX围观》的广告,在该广告中多处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且将国旗颜色改为蓝色。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30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于当日10时删除了该广告。2020年4月10日,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二十万元罚款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许昌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许昌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告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的详细规定,应予以优先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本案中,许昌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查处后虽已删除相关广告,但也只是停止违法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诉人存在违法广告宣传行为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于2021年4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处罚法》修改前判决的一个行政案件,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首违不罚”的情形,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该案件的处理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神圣而庄严,是民族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行政机关严格处罚侵害国旗的违法行为,对维护国家尊严、警醒经营者合法经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
案件四:
中国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许昌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日,中国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许昌的两家公司分别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国某建筑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双方因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案涉工程停工引起纠纷。2021年1月20日中国某建筑有限公司将该两家公司分别诉至许昌中院。2021年2月2日,中国某建筑有限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项目的工程造价及停工损失进行鉴定。经许昌中院委托,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许昌中院结合案件案情和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先行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促成施工单位尽快退场。在作出先行判决后,合议庭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工程价款等问题作出后续判决,双方当事人对先行判决及后续判决均服判息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运用先行判决的首例大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效促使原施工单位尽快撤场,建设单位寻找新的施工单位尽快复工复产,保障购房居民的利益,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停工停产中的楼盘尽快复工复产创造条件,也可以减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因施工停滞带来的损失,形成多方共赢的结果。先行判决着力破解涉诉问题楼盘“清场难”“周期长”“风险高”等难题,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助力建设总投资约7.5亿元、烂尾近三年的某楼盘项目复工续建,为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有力有效司法服务。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
案件五:
许昌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其14家关联公司
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许昌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作为温控供应链集成服务商,连续5年位居中国冷链物流百强企业前三甲。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债权人申请对其破产重整。长葛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重整申请。重整中,管理人以某供应链公司及其14家关联公司财务、人事、管理高度混同,申请对其合并破产重整,2020年9月7日,长葛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某供应链公司及14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经评估,该公司及其14家关联公司全部资产市场价值下的资产评估值约为6.15亿元,清算价值下的资产评估值约为3.76亿元。重整中,普通债权组、参照有特定财产担保的特别债权组、出资人组经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重整状态下的清偿率高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重整能够充分保障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并且该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领先的行业地位,依照法律规定裁定批准某供应链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合并重整程序。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发挥府院联动组织优势和司法重整制度优势,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的双重背景下,精准服务“六稳”“六保”,护航当地经济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一是组建由政府、企业股东、企业管理层、中介机构四方代表组成的重整工作组;二是当地党委政府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平台优势,主导重整投资人引进谈判,拓宽优质投资人招募渠道,成功引入某物流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投资6亿元;三是分类细化该公司普通债权组成,同时坚持重整、安置、经营同步推进。该案件的审理,有效解决重整企业原遗留问题,最终取得企业主体保留、职工平稳安置、债权有效兑付的良好成效,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效统一的办案目标,也为陷入债务危机的较大型企业找到一条可推广可复制的资源盘活模式。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报送)
案件六:
陈某申请执行许昌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当事人陈某与许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改造某工程项目,双方因工程款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许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陈某本息合计5200万元。2021年6月9日,陈某申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涉款项予以强制执行。许昌中院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2套涉案房产以及相关账户进行及时查封,并传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到庭说明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对业主交房刻不容缓,没有多余资金偿还陈某欠款。了解到该公司正与某银行洽谈贷款事宜,执行法官主动邀请银行参与协商,同时积极与购房业主谈话,实现了银行资金支持、申请执行人同意延长还款期限、业主群体情绪稳定的良好局面。最终,涉案楼盘竣工房屋销售起势,资金开始回流。2022年8月1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向许昌中院执行账户汇入执行款4500万元,本案5200万元款项全部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执行既涉及个体的正当权益,更涉及涉及数百户购房群众的住房民生。许昌法院始终坚持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作为司法办案价值取向,执行部门强化“刚柔并济”的办案理念,最大程度激发实体经济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