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炎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中小企业”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许昌中院在市委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保护中小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忠诚履职,努力维护中小企业经营秩序,有效防范化解涉诉风险,持续支持中小企业正常经营,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为建设许昌“五个强市”和一个先行试验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拓宽金融资本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依法认定企业融资担保法律效力,支持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发掘融资资源,丰富和拓宽融资担保方式。除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外,应依法认定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让与担保、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质押等新兴融资担保方式的法律效力;符合有关担保物权法律规定的,应依法认定物权效力。准确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审理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纠纷等案件,保护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回归实体经济。
二是依法助推中小企业经济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对债务企业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正确认识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作为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存在的各自程序价值,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对因资金链压力或经营不善导致债务不能清偿,但企业仍具有品牌、市场、资产价值的,积极运用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保留有效产能,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对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及时通过破产清算淘汰落后产能,盘活存量资产,在实现金融债权的同时推动债务企业按照优胜劣汰退出市场,当好实体经济资源配置的“过滤网”和“反应器”。
三是建立完善中小企业风险案件分析研判机制。与市金融局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联席会议,交流中小企业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全市涉风险的中小企业,做好审判工作,积极配合市金融局等部门进行协调,并在保全措施等方面积极促进生产自救。对于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推动风险预防工作举措落细落实。
四是积极维护资本市场环境。加强与金融机构、公司有关案件的处理,有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完善。成立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积极开展中小企业案件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市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商会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许中法[2022]42号)文件,联合建立“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机制,将商会调解组织进驻法院,引入诉讼服务中心,已揭牌成立许昌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站。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开展。构建示范诉讼制度,选择具有示范性案件进行先行判决,将裁判规则直接适用于具有共同事实或法律问题的其他参与人,通过对一件或几件典型案件的审理,来妥善解决群体性纠纷。
五是加强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宣讲。总结中小企业经营风险案例,制作相关课件和宣传资料,指派资深法官到企业进行宣讲。围绕办理工伤认定与理赔、让与担保等有关法律问题和潜在风险,进行专门提示,并对涉中小企业经营中的常见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发挥裁判评析功能,特别是针对公司治理、股权转让、企业经济合同签订等的注意事项,给企业提供司法建议,帮助中小企业掌握防范各种经营风险的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