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近年来,许昌法院紧扣高质量发展大局,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依法履职,能动司法,着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许昌法院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层层筛选,最终评选出了涵盖诉前调解、民事、刑事、行政、破产重整、执行等多条线的十个典型案例,全面展现许昌法院服务保障市域营商环境建设的探索与成果,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许昌某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许昌某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许昌某达商贸有限公司系发制品加工销售企业,许昌某瑞商贸有限公司系发制品销售企业。双方自2015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许昌某达商贸有限公司为许昌某瑞商贸有限公司供应假发、发块配饰、马尾等发制品。因受疫情影响,许昌某瑞商贸有限公司出口贸易遭到严重挫折,引发资金周转困难,导致该企业无法及时支付尾款,最终被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但许昌某瑞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后许昌某达商贸有限公司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执行立案后,经集约查控,被执行人许昌某瑞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遂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3年1月31日,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申请提供有效担保物,并保证在2023年2月6日之前将执行款全额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物后,承办人依照“信用修复”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予以屏蔽。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5日将执行款全额支付申请人,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精准开展“信用修复”,帮助企业卸下“包袱”的典型案例。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都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在本案执行中,将服务市场主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重中之重,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客观情况,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经详细研判其符合“信用修复”政策后,采用划定履行期限与解除企业失信限制并用的方式,既督促企业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也给予其恢复生产经营的时间、空间,在依法保障胜诉债权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让企业“轻装上阵”再出发,助力企业诚信经营再启航。
赵某诉长葛市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2021年7月,赵某将长葛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置业公司在订立《商品房认购书》时存在过错,致使赵某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退还赵某已支付的购房款20100元。长葛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解除赵某与长葛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长葛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赵某购房款20100元。后双方均未上诉。
【执行过程】
因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义务,赵某向长葛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审查后发现,被执行人为全国某知名地产公司的关联企业,该公司在建楼盘坐落位置优越,售卖情况较为理想,一期、二期工程基本完工,但因母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导致该置业公司资金紧张,虽还款意愿强烈,但暂无力退还赵某购房款。加之该公司已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为尽可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申请将涉及该置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二次分流到同一执行团队,统一审慎有序采取执行措施,依法按标的限额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并保留了企业经营性财产,确保房屋建设能够继续进行,同时积极向众多申请人释法明理,促成双方暂时达成和解,给予企业一定的限制高消费宽限期,努力帮助企业逐步渡过难关,使接近尾声的二期工程顺利完工,房产得以顺利交付,资金运转逐步正常。后该置业公司主动向赵某履行了义务,同时也积极向关联案件其他申请人履行了义务,最终案件全部高效执结。
【典型意义】
受近年来疫情和经济下行等多重因素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型的执行案件多发。本案中,许昌法院发挥执行职能作用,找准切入点与平衡点,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一是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融入执行办案。坚持依法执行为前提,灵活审慎适用查封、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在服务保障民生的同时,为企业留下喘息空间,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二是将关联案件集约高效处置机制运用到执行办案。通过集约化办案提高了纠纷化解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使企业尽快回归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了“一案执、类案结”的良好效果;三是将多元解纷机制运用到执行办案。秉持严格依法执行和善意文明相结合理念,刚柔并济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主动履行义务,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临颍县某公司诉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因临颍县某公司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因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后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该公司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重新作出罚款33.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因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襄城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与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沟通,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行政处罚原则,作为实质性化解本案行政争议的工作思路。通过分析企业生产、技改现状以及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等情况,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最终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同意与某公司进行协商调解。同时,法院积极与该公司进行联系,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让该公司认识到企业在生产经营时不应仅考虑经济效益,更应考虑到环境效应,其生产方法、工序、工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过法院耐心细致的沟通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罚款变更为10万元,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襄城县法院环资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个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行政审判不仅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要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理念,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利益平衡的尺度,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金额虽然在相关规定设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但法院结合涉案企业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到该公司属小微企业,罚款金额过高可能导致企业实际经营困难,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健康发展,故通过促成企业和行政机关达成较为合理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解方案,实质化解行政纠纷,有利于实现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立法目的,降低行政争议化解成本,保障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健康发展,形成公平有序、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曹某、洛阳某物流有限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洛阳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团外卖总部)签订了《美团外卖合作协议》,取得美团外卖在河南省鄢陵县的代理权。后洛阳某物流有限公司将经营权承包给曹某。同年4月,曹某以洛阳某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与美团外卖总部进行日常工作联络,独立负责鄢陵县范围内的美团外卖推广、运营等业务,并要求商户签订“独家协议”,即只与美团外卖合作,不与饿了么(运营者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和百度合作。违反独家协议约定的,曹某通过后台技术手段提高抽佣比率,缩短商家的配送半径距离,致使入网商家在用餐高峰期接不到订单,迫使商家关闭或者退出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截止查获之日,曹某非法经营额34万余元,其中对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的32家入网商家提高了抽佣比率。依据上述情况,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曹某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采取签订独家协议、要求入网商户退出其他外卖平台、用技术手段阻碍商户与竞争对手交易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损害了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当权益、商户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区域、持续时间、范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合理支出费用等因素,酌定曹某赔偿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维护统一公平诚信市场竞争环境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外卖网络服务平台利用市场占有率及优势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迫使商户“二选一”进行独家交易的违规事件备受关注。本案中,经营者通过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违反独家协议的商户提高抽佣比率,采取技术手段缩短商家配送半径距离等方式,限制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扰乱了公平、有序、开放、包容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健康的竞争环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因素,判决该经营者适当数额的民事赔偿,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良性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
陈某诉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王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注册成立,现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王某、陈某,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公司监事为陈某。2022年12月,陈某委托河南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王某以通知的形式予以拒绝。后陈某诉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形成本案纠纷。
【裁判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某作为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据以编制会计账簿的会计凭证。陈某在提起诉讼前已经委托河南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评估,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以通知的形式予以拒绝,应视为其拒绝提供查阅会计账簿,且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故判决认定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保障陈某相关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书。
【典型意义】
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保护股东知情权对于维护和保障股东权益,平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以及完善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有着重要意义。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既是中小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小股东实现其他核心权利的前提基础。在股份多数决原则,即在充分尊重和贯彻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下,保障股东知情权,可以尽可能地保护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制止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排挤、压制和欺诈,防止大股东以牺牲小股东和公司利益为代价实施不正当行为。本案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于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同时,通过法律手段规范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李某诉许昌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李某与许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书》。受疫情影响,某建设公司生产经营困难,自2020年2月起大规模停产停工,并安排相关员工待岗,待岗期间发放一定工资作为生活费。2022年4月,某建设公司向公司工会申请延期支付员工工资。后工会同意公司延期支付工资,但要求在资金缓解后及时足额支付。期间,某建设公司未按时支付李某工资。2023年3月,李某向许昌市魏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包括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节假日补助费、取暖补助费等费用。许昌市魏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于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与某建设公司建立有劳动关系。李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某建设公司同意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可确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建设公司应向李某支付拖欠工资;本案被告公司因经营困难导致不能及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费用,非恶意所为,李某以此诉请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补助费、取暖费等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某建设公司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之一,影响面广,应妥善处理。鉴于疫情难关已过,企业经营正在恢复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细致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企业分批支付劳动者工资并额外给付适当数额的经济补偿金,相关费用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实质性化解,也同时促使陆续上诉的20多名劳动者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在二审程序中一揽子解决。
【典型意义】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一头连着营商环境,一头连着群众民生。二审法院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而是能动司法,主动作为,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保障企业生存发展权益并重的工作理念,充分考虑劳动者生活需求和企业实际困难,通过不厌其烦地耐心调解,妥善化解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矛盾,避免形成后续的群体性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感受到司法温情,又帮助企业重树信誉,推动了企业健康发展。特别是通过“调解一案,化解一片”,形成了示范效应,一揽子解决了20多名其他劳动者与该企业的劳动争议,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涉众型劳动争议案件中实质化解、诉源治理的工作思路,是许昌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某置业公司诉许昌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许昌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承包人)与某置业公司(发包人)分别签订多份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承建某置业公司的某楼盘和地下车库工程以及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2021年4月,案涉项目五栋楼经验收合格。同年9月,某建设公司向某置业公司邮寄案涉工程《结算函》及相关结算资料,明确各楼结算总价、已支付价款和未支付价款,要求某置业公司收到函件后核对结算。后因某置业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等费用,引发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二审中,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置业公司对一审判决多认定部分工程款存在争议,故对某置业公司认可、双方无争议部分工程款项可先行判决;对某置业公司不服的,认为多判、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发回重审。二审先行判决后,某置业公司主动向某建设公司履行工程款一千余万元。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案件的事实认定相对复杂,存在本诉反诉交织、工程造价或质量问题鉴定等情形,审理期限普遍较长。通过先行判决改革建设工程类案件传统裁判方式,对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施工方在建筑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有着重要作用。本案将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及时先行判决,可以避免因部分事实不清,导致全案发回重审,从而影响诉讼效率的情形,能够促进施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高效率低成本实现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主体平稳运行,为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精准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置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商登记机关为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置业公司在鄢陵县开发建设某小区项目,由于企业资金链断裂,实际控制人突发疾病身故等原因造成项目停工烂尾。2022年4月,鄢陵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重整结果】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鄢陵县人民法院成立工作专班,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指导管理人在投资人招募选拔、共益债务融资、债权分组表决等环节,依法推进各项程序。2022年8月,某置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各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顺利获得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鄢陵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同时根据某置业公司的实际情况,成立某置业公司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某置业公司重整工作。目前,该项目已经复工复建,交房达到127套,剩余购房户选择退款按照方案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充分发挥“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作用,创新监管重整计划执行的典型案例。“烂尾楼”是事关民生、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不稳定因素。本案充分运用法治化破产重整程序,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市场化重整,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保障了楼盘顺利复工复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由法院和地方政府成立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开展诉前指导审查,对企业资产、负债、财务账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固定,有利于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破产审理阶段,针对问题楼盘遗留的关键环节,坚持府院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组成以政府部门为主的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解决因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法律缺位造成大多数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困局,确保项目资金专项运用到楼盘复建,保障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为破产案件审理营造了良好的外部营商环境。
贾某甲、贾某乙与建安区某粮油有限公司小麦烘干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时值麦收时节,因遇阴雨天气,农户贾某甲、贾某乙与建安区某粮油有限公司签订了500吨小麦烘干协议,约定烘干结束后结算烘干费用,并交订金2万元。6月3日,首批60余吨小麦运达该公司,由于该公司日烘干工作量为200吨,且特殊情况下开机一次至少需80吨以上,故需待贾某甲二人再次运送一定数量小麦。次日,雨过天晴,贾某甲二人提出不再烘干小麦。为此,该公司以不履行合同为由,暂扣押了60余吨小麦和订金。贾某甲二人要求粮油公司立即退还60余吨小麦,否则该批小麦将面临霉变出芽风险,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建安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首先与双方当事人电话联系,并与属地管辖的乡党委政府对接,深入现场摸透弄准情况。针对中途终止履行协议,违约责任金数额及首批60余吨小麦未及时烘干有霉变出芽风险等焦点,结合法理和情理耐心与双方当事人做沟通调解工作。最终粮油公司从粮食安全大局出发同意退回60余吨小麦。贾某甲二人也认识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公司经营损失,单方终止协议存在过错,表示愿意进行适当赔偿。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贾某甲、贾某乙一次性补偿粮油公司烘干设备运行成本损失5000元;粮油公司当日退还待烘干的60余吨小麦并返还订金。该调解协议现已如期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让涉企矛盾纠纷高效便利地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此案发生在小麦夏收阴雨连绵的特殊时期,一方面,确保粮食安全,各行业支援夏收是头等大事;另一方面,涉农民营企业为待烘干小麦投入了资金成本,单方解除合同直接引发企业经济损失。为此,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联动调解的形式第一时间介入,仅用一天半时间,顺利化解了矛盾,确保了60余吨小麦不受损失,同时最大限度减轻了企业诉累,实现了既让农户“放心”,也让企业“暖心”,切实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持续营造高效便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李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李某某在未取得河南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烟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受“老王”(另案处理)指使,在长葛市南席镇某村家中,非法印制含有“黄金叶”“黄鹤楼”“利群”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香烟接装纸,并将成品运送给“老王”,或者存放在位于长葛市和尚桥镇某村所租仓库内。2020年7月,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在李某某所租仓库内查获成品香烟接装纸204箱,经统计,含有完整注册商标标识21879万余件,非法获利共计七万余元。
【裁判结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受他人指使,未经相关权利人允许,非法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严重侵犯了国家注册商标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本应严惩,但鉴于李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人身危险性和悔罪态度等,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某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知名企业的品牌利益和市场形象的典型案例。作为制假、售假产业链的关键一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不仅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李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印制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香烟接装纸,严重侵犯了国家注册商标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七万元罚金。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运用刑事制裁措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精准打击的力度和决心,为许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