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5 11:11:34
为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共同践行绿色低碳高质量的发展理念,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许昌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崔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同村村民崔某涛(另案处理)预谋后,在襄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内,驾驶船只并使用逆电器、电瓶、电抄网等工具在汝河崔庄村河段西沙河内,使用电击的方法非法捕捞鲤鱼、鲫鱼等水产品,被襄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渔货物经当场称重13.8斤。
【裁判结果】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崔某某对破坏的自然资源承担修复责任,于2022年12月30日前购买三千元鱼苗在襄城县汝河内增殖流放,用于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瓶三块、电抄网一个、逆变器一台、推进器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采用增殖流放方式来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典型生态损害赔偿案例。法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在具体的环境犯罪案件中,通过增殖流放的具体行为来减少对水域生态环境的破坏,降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实现对自然环境的修复,从而打造更加健康的水域生态环境,更有利于实现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稳定。
朱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擅自建一高温焚烧还原铅生产线,欲利用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高温炉焚烧还原铅生产。随后,朱某某等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也没有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先后招募多名人员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并利用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经高温炉焚烧进行还原铅生产,将炼制过程中生产的废气和废水直接排放,将生产的废渣及烟灰等随意堆放。
【裁判结果】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只有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才能更好地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通过对此类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能更有效地震慑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的频发态势,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起到强劲的司法推动作用。
胡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情况下,采用头灯照明并使用禁猎工具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进行猎捕,晚上10时30分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野生鸟类死体6只。案发后,作案工具照明头灯三个、弹弓二把、弹珠若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鸟类六只死体中三只物种为麻雀、二只物种为喜鹊、一只物种为红尾伯劳,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六个月。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四、作案工具照明头灯三个、弹弓二把、弹珠若干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典型意义】保护野生动物,依法打击非法狩猎行为,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该案的审理结果,既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国家珍稀动物的保护力度,又让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还能够起到一定的教育意义,震慑了辖区内非法狩猎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警示作用。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与
河南某某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2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利用制氮设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该公司利用制氮设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成立,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551181.15元。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与该公司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该公司赔付551181.15元,并按双方确认的替代修复方案(植树修复)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襄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依法公告后审查认为,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确认赔偿权利义务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案涉公司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运用“行政+司法”模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与污染者经磋商自愿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行政磋商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能够更快捷地处理生态环境损害纠纷,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的效率。办案过程中,襄城县法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监督案件的审理,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与参与度,加强与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适用磋商制度追究环境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定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意志和决心,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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