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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4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1-14 16:57:27


李静静代表 :

您好!您在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我院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对反映的问题及建议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市法院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市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关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新工作要求,制定《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升司法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升级完善30项司法惠企护企举措,指导全市法院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法治环境中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一、宣传教育并重,积极引导各类主体依法表达诉求

全市法院不断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持续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送乡村等工作,着力通过巡回审判、法治宣讲、以案说法等方式形成示范效应,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提高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切实纠正“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与此同时,两级法院发挥司法裁判评价、指引、示范、教育功能作用,依法严惩涉企违法犯罪,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扎实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暨加强涉企案件调解工作,与企业家面对面开展座谈,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对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作出及时回应。下一步,全市法院将坚持司法办案和促推治理并重,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形式,积极引导各类诉求主体合法合规理性表达诉求,以旗帜鲜明的司法裁判充分体现依法全面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

二、加强全面保护,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全市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将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原则贯彻到每一起涉企案件,做到既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家的人身权,又保护企业的商誉和企业家的人格权。《实施意见》专门提出“重点打击自媒体运营者借助舆论影响力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恶意低毁商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或丑化等侵犯名誉权行为,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办案中,全市法院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违法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建立涉市场主体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持续加强对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用足用好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坚决防止企业因名誉持续受损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重点关注利用新兴网络媒介散播涉企谣言的行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致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等遭受实际损失的,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损失的,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秉持善意文明,依法稳慎处理涉企矛盾纠纷

全市法院努力践行“办好案件就是最好的服务”的工作理念,一是认真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坚持把严格公正司法与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助企纾困、支持发展,在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实现申请执行人、企业和社会效果的共赢多赢。二是依法稳慎处理涉企案件,对涉案企业准确甄别财产,摸清资产经营状况、履行能力意愿等情况,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严格对企业基本账户采取查封措施,尽量采取“活封”“活扣”等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采取给予宽限期、分批履行、执行担保等方式,帮助暂时困难企业脱离困境。三是建立完善涉企信用体系和信用修复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策、严控增量,制定《关于分级分类精准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涉企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限高、纳失行为,必须适用的,坚持全面考量、比例原则,分级分类适用;对于主动履行和积极配合的,及时予以信用修复;对于确实因经营需要的,采取个案申请、依法审查、临时屏蔽等措施,方便被执行企业高管出行洽谈业务等,助力暂时困难企业“东山再起”。下一步,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树牢谦抑、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坚决落实市委“项目为王”“万人助企联乡帮村”等安排部署,紧紧围绕“企业想要什么,司法能做什么”下功夫,把保护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提升审判质量,规范执行行为,精准供给司法,助推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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