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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 第0802021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1-14 17:02:07


曲永任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治理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敲诈勒索,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 ”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呈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其借“消费维权”之名行“个人牟利”之实,对商家进行恶意索赔甚至敲诈勒索,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严重违背法律初衷和社会公序良俗,确有必要对职业打假人进行规范和限制。许昌中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敲诈勒索行为,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持续优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一是严格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范围。全市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相关规定,遵循司法规律,既确保严格执法,又保持谦抑,准确区分职业索赔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购买食品、药品的,不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防止职业打假人通过打假行为获取暴利;对多次购买相同产品的,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的支持惩罚性赔偿;对反复索赔的,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仅支持第一次起诉请求。而对确实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企业及经营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是严厉打击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全市两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坚持依法裁判原则,依法严惩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的犯罪行为,同时建立滥诉甄别机制,遏制恶意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

三是强化对下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与基层法院沟通,增强业务指导的时效性。判后根据类案总结审理思路和裁判指引,积极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调研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四是大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工作。全市院采取巡回审判、案例发布等方式,广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切实提升法律普及率和有效性,确保买卖双方均能及时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是强化部门协同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建立与公安、检察、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职业打假人信息共享,实现纠纷解决方式的互相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提升涉消费者纠纷源头治理成效。发挥司法数据预警作用,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助推社会治理,切实维护和谐健康的营商环境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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