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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八届第二次会议 第0802023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1-14 17:03:43


陆其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司法活动制约监督,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法占地案件事关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近年来,许昌中院重点关注此类案件,与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协作联动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从严从快办理一批非法占地执行案件。结合您所提出问题,许昌中院组织人员认真进行了分析研讨,现就提案问题说明如下:

一是非法占地事项申请执行少的问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只要行政机关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的处罚文书等材料,均应立案执行。目前,在行政机关提交符合规定的执行申请时,全市法院均已立案执行、应立尽立,未发现违法不受理情形,除个别案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认为行政机关更便于执行时,依法由行政机关执行。

二是终本结案多,且恢复执行较少的问题。此类案件经穷尽强制执行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终本结案的,纳入“终本库”集中管理,由专门的终本管理团队负责结案后的维护工作。最高法院通过定期重新发起网络查控,发现新的财产后均依法恢复执行,一旦发现可执行存款,法院可随时恢复执行。但最高法院未反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只有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才能恢复执行。如申请人行政机关线下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经核实后法院将恢复强制执行。“行政非诉终本案件”属于终本案件的一小类,类似于“刑事财产刑案件”均纳入终本案件大类统一管理,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单列规定,是否单列有待上级法律制度配套建设。

结合您的建议,我们也将进一步完善并加强此类案件的执行工作,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专门执行通道,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申请一律及时立案执行,交由专门的执行团队高效执行。用足用好冻结、查封、扣押、拘传、拘留、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全面突出执行强制性。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探索适用活封活扣、代位执行等措施,降低执行冲突性,确保案件高效执行到位。

二是建立联动执行机制,依托府院联动平台,加强与自然资源规划局等行政机关的协作联动,交互共享案件信息,定期对照行政处罚信息和执行案件信息,建立案件台账,确保案件底数清晰,清单化逐案推进,将案件执行进展公开推送申请人行政机关,及时对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全面做好终本案件维护工作,确保案件始终处于有效监管之中,切实提升案件执行成效。

三是探索闭环管理机制,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检察监督,努力发挥府院协作联动机制,积极参与并完善此类案件的监管机制建设,提升此类案件的监管效能,有效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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