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更新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许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现将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新申报入册的有关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
(一)申报主体
许昌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许昌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情况和业绩),均可申报编入二级管理人名册。暂不接受异地机构入册申报。
目前《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由我院考核后认定,不再进行申报,具体考核时间及需要提交的考核材料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1.需具备条件
申报机构应当具有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人员与专业团队。办理过破产案件、担任过破产案件中清算组成员或在破产案件中与其他管理人联合、合作执业的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2.不得申报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包括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不得申报: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形。
3.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机构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机构内人员不得在不同机构中重复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三)申报程序
申报管理人的各机构自公告之日起向我院进行申报并提交入册申请书及申报材料,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7日。申报时,机构需明确申报二级管理人,未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四)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近3年的业务和业绩资料;如近3年内(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担任管理人或者参加清算组已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显示有申报机构名称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案件的终结裁定书、破产企业账面资产证明材料、重大复杂案件证明材料等;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将视审核情况另行通知
2.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近3年业务和业绩材料;如近3年内(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担任管理人或者参加清算组已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显示有申报机构名称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案件的终结裁定书、破产企业账面资产证明材料、重大复杂案件证明材料等;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将视审核情况另行通知。
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所要求材料顺序提供,具体内容采用“内容+证明材料”方式有序排列,前后对应,如证明材料遗漏或无法识别,将视为无效材料。入册申请书及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和5套复印件并提供电子版,复印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入册申请书及申报材料提交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负责,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结果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示。
联系人:巩倩、汪聪聪,联系方式0374-2929327。
附件:入册申请书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