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强化对执行权的制约,从严落实“五个严禁”,近日,长葛市法院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执行工作做起,针对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五个严禁”的要求,制定了“十条禁令”,以切保重塑执行形象,重塑法院形象。
1、严禁故意超标的查封。具体包括民诉法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查封被执行者财产必须经合议庭合议,未经合议庭合议,故意超标的查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办案人的责任。
2、严禁随意执行案外人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执行,首先必须依法、慎重,必须要经合议庭合议并报主管院长批准,严禁随意执行;对案外人财产予以执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属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必须在裁定变更或追加主体后方可对其财产进行执行;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必须及时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予以审查处理。
3、严禁随意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中止、终结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民诉法和最高法院有关规定进行;裁定中止、终结执行必须经合议庭合议,裁定书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给申请执行人再执凭据,必须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同意。今后,凡是中止案件,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必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4、严禁重大事项不予合议。牢固确立执行工作无小事的办案理念,案件执行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如采取执行措施、中止、终结、暂缓执行等均属重大事项,都应经合议庭合议;办案人提交合议庭合议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合议庭合议笔录必须全面、详细地记载合议的整个过程,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应提交院审委会讨论决定。
5、严禁单人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执行送达、调查等离开法院办理执行业务等一切执行行为,必须要两名以上执行员共同进行;执行员不得单人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两名以上执行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两名执行员对执行行为的后果应承担责任,即不仅要追究违法违纪人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不切实履行监督之责的执行员的相应责任。
6、严禁同当事人搞“三同”。“三同”,即执行员与当事人同行、同吃、同住。执行局应当制定禁止“三同”的硬性规定;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从申请执行人预交的实际执行费中支付,实际执行费应采取一案一帐、多退少补的原则;确需与当事人同行的,必须经执行局长批准,并且执行员不同当事人同吃、同住,同时不得违反廉政制度方面的其他规定。
7、严禁签发、携带、使用空白执行法律文书。执行法律文书的签发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文书不得涂改、涂抹;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当事人未能举证或仅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的,经执行员调查,确需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及时向合议庭报告并说明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事项,由合议庭合议后,派专人递送或通过特快传递形式邮寄或运用高科技手段实施远程制发法律文书形式。
8、严禁违规支付执行款。执行款是现金的,必须由两名执行员交给申请执行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及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手中,是银行存款的,执行款必须直接汇到权利人帐户上,权利人要求汇到指定帐户的,执行法院应不予许可;执行款存在异议或可能存在异议的,应汇到执行法院帐户内,待异议解决后及时汇到权利人帐户上;执行法院不得挪用、占用执行款;实行执行退款处置权与执行实施权分别行使的原则;建立执行退款回执制度。
9、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即严禁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0、严禁乱收费、乱拉赞助、变相参与赌博、出入有损执行法官形象的娱乐场所的人员,一律停职检查,视情节调离执行工作岗位,并依纪依法从重处理,绝不姑息养奸。
据悉,为配合“五个严禁”的落实,长葛市法院正在开展执行案件清查工作,特别是要以中止、终结案件为重点,由主管院长牵头,组织执行局人员,对近三年来中止、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审查中止、终结的理由是否充分,符合法定事由,中止、终结的程序是否合法,裁定书是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立即恢复执行。全体执行人员围绕“五个严禁”,做好个人自查、群众互查、领导帮查的“三查”活动,人人对号入座,确保违反“五个严禁”的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