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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09 08:20:01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下表),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发布当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手续。

2025年9月9日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案外人

发放原因

金额(元)

承办人联系方式

1

(2025)豫10执恢1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陈俊、

姜圆圆、沈善俊

杨伟

案外人杨伟(拍卖房屋买受人)垫付拍卖被执行人房屋应交的税费、物业费等

223246元

冯军涛

0374-2929155

176*****

2

(2025)豫10执恢1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陈俊、

姜圆圆、沈善俊

长葛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法院(2023)豫1082执3270号函中注明,因被执行人陈俊涉及刑事案件(2023)豫1082刑初57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我院应将房屋拍卖款陈俊应得部分转交长葛市法院

514554元

冯军涛

0374-2929155

17656296777

3

(2025)豫10执恢1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陈俊、

姜圆圆、沈善俊

(姜圆圆房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被执行人姜圆圆以拍卖房屋为其唯一住房为由,请求执行法院为其保留5-8年常住地上海廉租房租金,经综合考量,并经合议庭合议,同时经申请人同意,姜圆圆对上述费用没有异议,决定为其保留

78000元

冯军涛

0374-2929155

17656296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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