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下表),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发布当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手续。
2025年9月17日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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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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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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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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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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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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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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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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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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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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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0执恢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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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伊秀发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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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振超、王静玲、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禹州市金贝尔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禹州
盛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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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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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中院申请执行人张杨莎莎申请执行案件(2018)豫02执恢29号作为
(禹房权证禹州字第046228)等10处房产首封,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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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93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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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军涛
0374-2929155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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