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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低龄化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09-02-19 18:56:44


    襄城县法院2005至2008年共受理由青少年实施的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等性犯罪案件57起89人,占同期同类案件的75%。我们发现,目前青少年性犯罪体现七大特特点:

    一是成人化。青少年罪犯实施犯罪的手段己明显成人化,如事前取得被害人信任、注意毁灭证据、切断被害人与外界联系、强奸后强迫卖淫等等配套行为。

    二是突发性。罪犯目的单一,随意性强,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57起案件中,临时起意的有 40起,占到了70%,

    三是团伙性。57起案件中团伙犯罪有29起,占51%。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共同犯罪。  

    四是后续性。57起案件中,有21起事后又有抢劫、强迫卖淫等后续犯罪发生,占37%,社会危害性极大。

五是隐蔽性。该类犯罪多发生在同学、朋友、网友等相识的人之间,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通过一般的防范措施加以预防。

    六是地域性。案发地相对集中,57起案件中有34起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占60%;31起发生在饭店、ktv,迪厅等娱乐场所,占51%。

    七是家庭环境复杂性。57起89人中,有45人存在家庭失和问题,其中来自单亲家庭的有23人,占总数的26%;来自继亲家庭的有5人,占1%;父母婚姻关系动荡的有17人占19%

    针对以上特点,襄城县法院建议:

    一是净化社会环境。各级政府的工商、公安、文化各职能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网站、歌舞厅、音像制品销售租赁店铺、网吧、游戏室、个体书摊、美容美发厅,按摩桑拿中心等文化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的督促检查,让青少年远离暴力、远离淫秽。

    二是建立联合预防机制。各政法机关与家庭、学校之间应常沟通,在信息上相互交换,杜绝家长管不了、学校管不着、社会没法管的现象,及时了解掌握青少年个体的心理动向。一旦发现有不良心理、症状苗头时,及时教育挽救。

    三是完善青少年立法。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建议立法部门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收容教养制度的适用条件、违反青少年保护法律规定的责任等一系列具体规定,使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有法可依。

    四是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各级法院应按照最高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尽快建立少年法庭,条件不具备的确定专门合议庭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学校性教育。性教育缺失是导致性犯罪低龄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学校应加强青春期性教育,在让青少年在了解必要的性生理知识基础上,增强其对性行为的科学认识和控制力、防范力。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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