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2年8月,被告人程某对外联系从宁波一港口购进一批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被告人刘某明知系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仍安排张某(另案处理)将冷冻肉品运输至租赁的冷库。程某安排田某、程某森(另案处理)负责现场接货工作,对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进行装卸、更换包装。卸货完毕后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现场扣押的产品进行鉴定,产地为印度等国的2280箱冻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无产品信息的240件货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经认定,上述肉类及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经评估,冷库中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2280箱共计价值人民币151万余元。程某获利4万元,刘某获利2千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程某、刘某提起公诉。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刘某生产、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程某系主犯,刘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冻品走私案频发,涉案的冷冻肉品大多未经过检验检疫程序,有的是存放了多年的“僵尸肉”,有的甚至来自疫病流行的区域,携带大量致病菌。本案属于典型的走私冷冻肉品犯罪的下游犯罪。被告人程某、刘某明知系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仍购进并更换包装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如果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冷冻肉品并进行销售,同时构成走私犯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的,则择一重罪处断。同时,该案提醒消费者购买牛排等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对“卖相”佳但价格极低的产品提高警惕,注意查看食品的相关标识和证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