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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就“执刑”!许昌中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24 15:14:29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判决的权威不容挑战。长期以来,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不仅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侵蚀司法公信与社会诚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利剑,彰显着司法绝不向“法律白条”妥协的决心。

本期,许昌中院选取一批拒执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希望通过这些真实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生效裁判必须履行,任何企图逃避执行、挑战司法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筑牢诚信根基,维护司法权威,让公平正义在“最后一公里”加速抵达。

案例一

长葛市某卫浴公司、王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阻碍执行


基本案情

长葛市某制釉公司长期向长葛市某卫浴公司供应货物原材料,2019年11月经双方对账,确认长葛市某卫浴公司拖欠原材料款1848820元。因一直未予偿还,长葛市某制釉公司诉至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长葛市某卫浴公司偿还长葛市某制釉公司货款184882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长葛市某卫浴公司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长葛市某制釉公司于2020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6月,长葛市人民法院向长葛市某卫浴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当面签收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报告财产。2020年8月,该法院依法对长葛市某卫浴公司的9000件坐便器予以查封,评估价值为213.6万元。查封后,王某先后分10多次私自将查封的9000件坐便器处理变现,变卖款180余万元用作他用。

长葛市人民法院将王某、长葛市某卫浴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4月,经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长葛市某卫浴公司罚金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案例。被执行人王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擅自将法院依法保全查封的公司财产予以变卖,并将款项挪作他用,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故意妨碍执行的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依法保障了胜诉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警示被执行人司法权威必须予以尊重,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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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借用他人银行卡隐匿、转移财产


基本案情

建安区五金水暖店(经营者张某某)彭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建安区人民法院,建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判决彭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货款235016.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判决生效后,彭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彭某签收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报告财产。后在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期间,为逃避法院执行将经营收入转至其姐姐名下的北京银行卡内用于个人消费。

建安区人民法院将彭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7月,经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结合彭某认罪认罚、积极和解等从宽情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隐匿、转移财产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执行人彭某名下虽无直接登记的足额财产,但法院通过深入调查其资金流向,综合认定其具备履行能力,打破了被执行人试图通过隐匿财产、借用他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执行的幻想。在依法定罪的同时,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履行部分义务、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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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查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变更财产受益人方式隐匿、转移财产


基本案情

魏某某与查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魏都区人民法院调解,于2018年3月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查某某欠魏某某款项188万元,查某某于2018年3月31日之前还款38万元,自2018年4月份起于每月月底前还款50万元,直至还清全部款项;徐某某与查某某系夫妻关系,徐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二人逾期还款,则魏某某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月利率1.5%计收未支付部分款项的逾期利息。该调解书于2018年3月22日生效,查某某未按照调解书协议履行,魏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魏都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查某某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被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之后查某某仍未履行。查某某之妻徐某某名下房产对外出租期间,将租金收款人变更为其女婿王某某,对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拒不履行。魏某某向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查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查某某在民事调解书生效进入执行后,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报告财产情况,经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在有房屋租金收入的情况下,将财产受益人进行变更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于2024年6月7日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转移财产方式逃避执行的案例。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在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后拒不履行,并将名下财产收益变更给他人,意图规避对财产的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法院依法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本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必须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任何企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玩“失踪”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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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举家外迁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19年,陈某与李某、方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同年12月9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李某、方某夫妇支付陈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应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方某夫妇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方某(另案处理)为逃避法院执行举家外迁至广东省,并通过使用他人微信接受款项和转移财产,致使陈某债权长期无法实现。

2023年7月10日,应陈某申请,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将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于当日受理。因李某下落不明,公安部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网上追逃措施。2023年8月13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陈某达成执行和解,获得陈某谅解。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结合从宽情形,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举家外迁至千里之外的广东省,并通过使用他人微信接受款项和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在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被执行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心存侥幸,期望通过隐匿行踪,甚至举家外迁的方式逃避法院执行,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抱有这种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终将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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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彭某某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判决彭某某向黄某某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彭某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21年4月15日,黄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20日向彭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彭某某收到后拒不申报个人财产,故意与法院切断联系,且隐匿其于2019年9月17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院执行得到的位于武汉市的房产一套,并在2021年6月30日,将其与妻子共有的位于武汉市的一套房产二次抵押给湖北省崇阳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贷款,造成该房产价值减损。

鄢陵县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交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并立案后,彭某某现身,与黄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取得了黄某某谅解。结合从宽情形,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8日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配合执行的拒执罪案例。彭某某拒不申报财产、隐藏踪迹以及隐匿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相关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定罪量刑,体现了法院依法全面惩治逃避执行行为的决心,对于引导社会公众尊重司法裁判、履行裁判义务、警示试图通过隐蔽手段逃避执行者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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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闫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支钱款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闫某、徐某偿还王某130万款项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闫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某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闫某与徐某将名下房子过户给闫某的同学蔡某,由蔡某将该房产出卖,所得房款47万元。蔡某将闫某欠款14万扣除后,剩余33万交还闫某。该33万经蔡某、王某某(闫某岳母)、解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至禹州某典当行的账户,用于归还2015年7月15日闫某以解某某名义从禹州某典当行的借款。另外法院发现闫某使用其岳父母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银行卡中,有大量流水进出,却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对王某的还款义务,遂依法将闫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闫某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闫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闫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典型意义

依法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用好拒执罪这一法律武器,不仅能实现维护国家司法秩序和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标,也是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强有力手段。本案中被执行人明知法院生效判决未履行完毕,却转移财产、隐匿流水,逃避债务。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意图逃避债务、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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