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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城利剑 护“薪”暖心——许昌法院执行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2-03 12:06:14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尊重劳动者,保护劳动者权益,就是捍卫社会发展与进步。让欠薪问题越来越少,让每一份付出都得到尊重与回报,发展的阳光才能温暖每一个前行者。执行工作作为兑现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维护劳动者权益义不容辞。

01

郭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由点及面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基本案情

2023年,郭某带领农民工班组在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某项目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工期结束后,双方确认某建筑工程公司尚欠郭某某劳务费157139元。2024年9月,郭某以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为由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2025年2月,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禹州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线下走访等财产查控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在执行过程中,禹州市人民法院发现涉案款项包含了郭某应付其所带领20余名农民工的劳务费用,且了解到该20余名农民工欲对郭某提起诉讼以追讨工资。为维护本案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避免扩大诉累,禹州市人民法院与双方多次联系沟通,寻找解决途径,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预处罚通知,拟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经过禹州市人民法院释法明理与施压,某建筑工程公司决定履行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当场支付全部款项,郭某出具收到条与结案证明,该案顺利执结。同时,郭某现场将应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一一向农民工足额发放。

典型意义

妥善处理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本案禹州市人民法院积极发挥执行主动性,由点及面,从解决一件劳务报酬案件扩大到同时解决20余件农民工追讨工资案件,既体现了禹州市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主动担当的职责初心,又达到了节省司法资源、避免诉累的效果。


02

郑某某与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四快三优先”27天速解欠薪难题

基本案情

2021年春节后,郑某某跟随朱某某到徐州干木工装修2023年1月经双方结算,朱某某尚欠工资43565元。朱某某清偿部分后,30000元劳务费未结清。2025年8月,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被告朱某某支付原告郑某某劳务费30000元。朱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5年10月,郑某某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四快三优先”办案机制。立案后,襄城县人民法院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全力推行案件执行工作,执行法官立即传唤被执行人,告知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后果,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迫于压力,迅速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欠款。该案于2025年11月执行完毕,总历时27天。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家庭生计与社会稳定,襄城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开辟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简化诉讼程序,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有力地证明,公正、高效、有温度的司法执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03

苏某某等3人与杨某、某实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终本不终局,锲而不舍解“薪”愁

基本案情

苏某某等3人与杨某、某实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建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杨某、某实业公司共同支付拖欠苏某某等3人的劳务报酬共计6555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苏某某等3人于2023年6月向建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首次执行过程中,经建安区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其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当时账户内无足额资金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3月,该案恢复执行,建安区人民法院立即重新梳理案情,制定持续跟进的执行方案。建安区人民法院秉承“终本案件不终止执行”的理念,将本案列入重点监控案件清单。在随后的数月内,定期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特别是某实业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滚动查询,不放过任何资金变动的线索。同时,建安区人民法院结合实际,研究确立“线下深挖、实地核查、精准突破”执行策略,结合前期排查掌握的线索,多次实地走访调查,联系物业、周边商户等相关人员对朱某某公司经营状况详细核查,最终发现朱某某公司存在稳定收益。建安区人民法院迅速反应,第一时间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成功将65552元案款全额划拨至法院账户。款项到账后立即启动案款发放程序,将拖欠已久的工资悉数发还到三位农民工手中。申请执行人专程向建安区人民法院赠送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建安区人民法院“如我在执”的执法理念,坚决捍卫了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面对初次执行无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建安区人民法院并未一“终”了之,而是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扛在肩上,对终本案件进行动态管理、持续追踪。这种“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态度和“不放弃任何一线希望”的执着,最终打通了兑现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让农民工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力度。


04

王某某等30人与某建设集团公司、蔡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千里追薪协作执行暖民心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王某某等30人跟随被告蔡某某于许昌从事劳务活动,2023年2月,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蔡某某尚欠王某某等30人劳务报酬工资217000元未付。王某某等30人无奈诉至法院,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蔡某某支付劳务费217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某建设集团公司对被告蔡某某应支付的劳务费217000元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某建设集团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某建设集团公司、蔡某某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2024年8月,王某某等30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魏都区人民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判决义务。与此同时魏都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查控结果显示某建设集团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为轮候冻结或白名单账户无法扣划,被执行人蔡某某名下账户为轮候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4年12月,魏都区人民法院确认被执行人在福建省福州市的活动轨迹,立即启动快速执行机制,组织执行干警联合司法警察大队组成跨省执行专班,连夜赶赴目标地点,经与当地法院执行协作,现场扣押了被执行人公司财产,通过现场释法明理,某建设集团公司于两日后将执行款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魏都区人民法院跨越1300公里追击老赖,充分体现了其在执行工作中“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决心,同时兄弟法院的协作执行,也展现了全国执行系统互帮互助打击老赖的共识。执行工作是实现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关卡,只有尽全力,才能对得起老百姓的信任,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兄弟的血汗钱。


05

王某某与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善意执行调解优先显温情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苏某某支付王某某垃圾清运费12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40元。判决书生效后,苏某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于2025年4月申请强制执行,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

鄢陵县人民法院通过财产调查,查明苏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苏某某名下有保险产品,但若直接对该保险进行划扣会折损现金价值,鄢陵县人民法院本着善意执行理念,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只对其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对其保险采取了冻结措施,未立即扣划。随后鄢陵县人民法院立即与苏某某联系,先后采取“背靠背”“面对面”“多方促和”的方式,做好当事人执行和解工作。与此同时,鄢陵县人民法院还主动与镇政府、村委会进行沟通联系,邀请乡村干部共同做和解工作,经过反复释法明理,双方形成共识,最终以120000元达成和解,该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鄢陵县人民法院采用“刚柔并济”的工作方法,巧妙化解双方纠纷,同时避免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鄢陵县人民法院通过多次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既保障了王某某的债权得到及时实现,也为苏某某留出了合理的履行空间,避免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既守住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又体现了司法执行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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