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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20 10:28:57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下表),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发布当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手续。

2026年3月20日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案外人

发放原因

金额(元)

承办人联系方式

1

(2020)豫10执204

 

柴长安、杨保杰等

张彦军、张利平

本案发放退赔款,退赔对象为公司,且公司已注销,该案通过公示向原公司法人发放,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991442.01元

0374-292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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