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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法院用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 世界地球日

发布时间:2026-04-22 09:36:37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兴则文明兴。

在第57个世界地球日来临之际,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司法力量守护共同家园,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选取一批典型案例,聚焦环境污染、非法占用农用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等重点领域,向社会公开发布,用法治声音传递环保理念,用司法实践筑牢生态屏障。


李某、丁某、张某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被告人李某、丁某、张某等人为非法获利,在无任何合法资质和处置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发布处理化工废液广告,联系客户后,由他人安排罐车将化工废液从驻马店新蔡某无证化工厂运输至许昌市建安区。李某等人先后两次将共计60吨危险废物倾倒至雨水管网和露天干沟内,严重污染环境。案发后,三人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后自愿认罪认罚。经检测,涉案废液属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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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均系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改装厢式货车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惩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即构成犯罪”的司法立场,强调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非法倾倒行为本身即构成对环境的严重威胁。同时,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利用新媒体发布违法信息、组织非法活动,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长葛市某铝业有限公司、贾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长葛市某铝业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铝渣(属危险废物)。2021年以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贾某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非法出售铝渣共计318吨。2025年4月,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23227元。

长葛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情节严重。鉴于贾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理,判处被告单位罚金90000元,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产废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犯罪案件。判决明确了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产废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同时,本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动投案、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行为依法从宽处理,鼓励违法企业和个人主动纠正错误、弥补损害,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禹州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24年,禹州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超范围碾压、开采林地,共计26.3899公顷(约395.85亩)林草地被严重破坏。2021年至2024年,杨某担任分公司经理期间,明知违法仍指示他人继续开采,造成20.3532公顷(约305.3亩)林草地被毁。案发后,杨某主动投案。被告单位已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52万余元。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杨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杨某系直接责任人。鉴于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等情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70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刑事打击+生态修复”双轨并进的典型。法院在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落实,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的法治原则。案件还明确了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的折抵规则,强化了司法对生态环境的全链条保护,彰显了司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态度。

赵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被告人赵某自驾从天津前往湖北恩施旅游期间,以每只100元的价格多次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共计22只,花费2200元。在返回途中经许昌市建安区时被查获,期间5只画眉鸟死亡。经鉴定,涉案画眉鸟总价值11万元。

建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动物死亡,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旅游为名非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的案件。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的明确信号。即使行为人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只要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即构成犯罪。本案也提醒公众,观赏、收藏野生动物不能逾越法律底线,任何对野生动物的非法接触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漯河市某机动车检车有限公司诉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漯河市某机动车检车有限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检测中,未对多排气管车辆完成全排气管检测即违规出具合格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12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主动开展府院联动,推动行政机关与企业达成调解。最终,罚款金额调整为100000元,企业分两期缴纳,并全面完成环保整改,行政机关出具整改合格意见。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以柔性司法护航生态环境保护的创新实践。法院摒弃“就案办案”思维,将案件审理与企业环保整改、绿色发展有机结合,既维护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权威,又为企业落实整改、实现绿色转型提供了空间。案件体现了“处罚与整改并重、惩戒与引导结合”的司法理念,为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促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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