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近三年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相关典型案例。会议由许昌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宋豪主持。
会上,许昌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婷通报了近三年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近年来,许昌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打造“许法安薪”特色品牌。
一是贯彻劳企“双保护”原则。聚焦聚力“两高四着力”“两融五城四跃升”工作部署,依法妥善审结一、二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共5539件,健全完善治理欠薪长效机制,落实“四快三优先”原则,审结欠薪案件7310件,诉讼标的额约3.9亿元,筑牢民生保障底线。二是夯实专业审判根基。强化两级法院数据会商和业务交流,统一劳动争议法律适用标准,依托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体系,注重争议实质化解,深化繁简分流提升审判效率,通过实地调研引导企业用工制度健康发展,深化以研促学赋能司法。三是树牢多元解纷理念。以调促和搭起司法“连心桥”,近三年劳动争议一审案件中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均占比约45%,将实质性化解纠纷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和导向,在岁末年初返程务工等节点开展多种形式法治宣传,强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四是深化调裁审衔接。深化“法院+人社+工会+N”劳动争议调裁审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常态化落实信息共享、联合培训、疑难案件会商研讨等机制,延伸审判职能制发司法建议,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
会上,还发布了6起劳动争议实质化解典型案例。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许昌中院将继续落实“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部署要求,立足审判职能优势,将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作为保障民生、稳定就业的重要抓手,不断擦亮“许法安薪”特色品牌,将公正司法、定分止争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高效能治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市人大代表孟莉霞、市政协委员张歌、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刘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周晓浩应邀出席会议。许昌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条线负责同志参会。人民网、河南日报、河南法治报、许昌日报等多家主流媒体参加了会议。
案例1:一案结多案解,“一揽子”化解新就业形态用工争议--周某与某管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周某与某管理公司订立《外卖配送劳务协议》,在某管理公司一处站点从事网约送餐员工作,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后因劳动关系不明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管理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
该案经仲裁、一审程序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虽名为《劳务协议》,但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及用工事实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考虑到当事人均具有调解意向,希望彻底解决纠纷,两级法院上下联动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聚焦双方实质争议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赔偿标准等,以人民法院案例库有关新就业形态的指导性案例为准向公司释明相关认定标准,同时向双方讲明后续维权流程与时间成本等,经过多轮沟通协商,最终某公司同意支付周某赔偿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领域内的用工管理、合同签订等形式日趋多元,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而应当查明用工事实,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具有人格、经济及组织上的从属性。同时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获得赔偿有时需历经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多个程序,法院在本案劳动关系确认争议中兼顾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引导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用工责任,既高效解决劳动者因伤产生的实际困难,缩短维权周期,也有效避免了该纠纷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后续诉讼,充分彰显司法柔性解纷优势,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案例2:保障孕期女职工权益,促单位承担必要社会责任--章某诉某贸易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章某自2020年入职某贸易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25年6月单方通知章某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章某尚在孕期,双方由此引发本案争议。
该案经仲裁,一审程序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期满时章某仍处于孕期,劳动合同依法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某贸易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二审法院在此法律基础上开展实质化解工作,向某贸易公司详细释明《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文,引导企业切实保障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贸易公司向章某支付相应赔偿款。
典型意义:女性职工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属违法。法院通过调解方式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及时有效的保障了女职工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充分彰显司法温度,实现权益保障与实质解纷的双赢。同时通过个案释法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从源头减少类似争议,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生动实践。
案例3:多元化解聚合力,府院联动执结5起欠薪纠纷--张某等人与某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2022年起,张某等人先后与某工程公司、能某产生劳务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进行全面排查,前往公司工程发包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地实地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法院持续关注并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跟踪查询,于2025年下半年获取关键线索:被执行人有一笔监管资金在某劳动监察大队存放,经过先后与人社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沟通对接,向某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送达五份协助执行通知书,最终依法提取了14万余元执行款并第一时间联系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
典型意义:本案面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法院依法终本后并未简单一终了之,始终保持关注持续跟踪财产线索,在获取被执行人监管资金线索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对接人社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凝聚司法与行政合力,打通了执行堵点,成功提取案款,切实为农民工追回14万余元血汗钱,有效维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提供了实践经验。
案例4:高效解纷保民生,法理情融合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刘某等26人与某服装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刘某等26人诉称:某服装公司未将工资向刘某等26人支付完毕,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后,尚欠部分工资未支付,请求判决某服装公司支付相应工资款项。
鉴于案情事实较为清楚且具有调解基础,法院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详细释明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双方理性分析、换位思考。通过细致梳理纠纷脉络,结合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算好“经济账”,听取劳动者的诉求并做好情绪疏导,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提出合理调解方案并最终促成各方对调解数额、支付期限达成合意。
典型意义:工资是劳动者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亦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所应得的报酬。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牵涉人数众多,裁判不当容易引发不良后果,并且关乎劳动者的生计。法院摒弃“就案办案”的传统思维,秉持“实质解纷”理念,适用调解程序灵活高效解决群体欠薪纠纷,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同时大幅度缩短了审理周期,减轻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时间经济成本,以调促和,让基层劳动者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温度,助力构建和谐用工环境。
案例5:稳企安民护发展妥善调处毕业生与初创企业劳动争议--李某与某科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于2024年大学毕业后通过招聘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约定工资构成为底薪+全勤+绩效等。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后李某多次催要,公司始终以“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理由推诿拖延。后双方经核算对欠薪金额产生争议。
为高效化解纠纷,法院通过庭前释法向公司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释明经营困难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理由,引导其正视问题、积极解决。向劳动者耐心分析诉讼周期、风险以及公司的实际经济状况,建议其在合理范围内确定诉求标准。针对诉讼后果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活动开展和劳动者需解决经济困境的情况,找准利益平衡点,组织双方就数额争议部分逐一核对考勤情况等证据,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后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和释法明理,双方最终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高校毕业生劳动报酬权益保护与企业设立初期发展的平衡问题,劳动者初入职场却遭遇了数月工资被拖欠的困境。公司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经济压力较大。法院准确把握案件特点,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通过庭前释法、证据梳理、利益平衡等环节,引导双方从对立走向对话,从对抗走向协商,既避免劳动者因纠纷耗时过长而影响自身生活和发展,保障了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也兼顾企业实际经营困难避免产生负面效应,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6:温情调解促和谐,两日化解“薪”愁暖民心--郑某诉黄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郑某跟随黄某进行通风管道安装,黄某未及时付清劳务费。黄某虽于2023年7月4日向郑某出具欠条,载明所欠工资款项并约定本月支付完毕,但黄某并未按期给付。郑某期间多次通过上门协商、电话沟通、微信联系等方式依法主张权利,黄某始终消极应对,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26年3月尚未支付,郑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理,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展开调解,力争快速有效化解纠纷,通过向黄某释明欠薪的法律后果和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其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同时安抚劳动者情绪,了解到黄某资金周转困难后,法院结合郑某诉求提出分期履行方案,最终推动双方成功调解,从立案受理到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仅用2天。
典型意义:“小案事不小”,对劳动者而言,工资报酬权益关乎切身利益与日常生计。“小案不小办”,法院落实欠薪案件“四快三优先”原则,依法适用小额诉讼或简易程序简化流程,同时坚持“调解优先”,推动争议实质化解,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分析案情、开展多轮沟通、耐心释法明理,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促成分期履行调解方案,以高效便捷的司法举措有效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社会和谐稳定注入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