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下表),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发布当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手续。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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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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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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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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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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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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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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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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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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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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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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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执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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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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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嘉宝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大洋铝业有限公司、马秋香、黄遂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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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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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经通过本院裁定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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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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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绍禹0374-2929806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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