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下表),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发布当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手续。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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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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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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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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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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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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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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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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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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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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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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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执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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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建安区农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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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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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绍峰、赵占超、郑桂丽、程长勋、赵占豪、赵书均、张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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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建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经原被告及第三人各方共同确认,现留存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许昌县农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回款共计 2194457 元。由赵绍峰、赵占超、郑桂丽、程长勋、赵占豪领取 572229 元;赵书均领取 1050000 元;张勇杰领取 57222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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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4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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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绍禹0374-2929806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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