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下表),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发布当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手续。
2026年7月23日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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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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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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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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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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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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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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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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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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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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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0执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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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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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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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买受人李艳鸽支付其垫付的应当由卖方承担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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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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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崇阳0374-292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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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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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0执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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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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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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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买受人贺叶琴支付其垫付的应当由卖方承担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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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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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崇阳0374-292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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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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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0执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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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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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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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买受人杨少鹏支付其垫付的应当由卖方承担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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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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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崇阳0374-292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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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0执166号案款发放公示(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