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30 10:26:36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下表),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发布当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手续。


2026年7月23日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案外人




发放原因




金额(元)




承办人联系方式




1




(2024)豫10执116







孙振甫




李艳鸽




向买受人李艳鸽支付其垫付的应当由卖方承担的税款




142668.5




焦崇阳0374-2929157




2




(2024)豫10执116







孙振甫




贺叶琴




向买受人贺叶琴支付其垫付的应当由卖方承担的税款




27492.75




焦崇阳0374-2929157




3




(2024)豫10执116







孙振甫




杨少鹏




向买受人杨少鹏支付其垫付的应当由卖方承担的税款




6150




焦崇阳0374-2929157



(2024)豫10执166号案款发放公示(三)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5885830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