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付某、于某、王某均系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结识后结成团伙,四人先是以“一起偷酒”为由诱骗未成年被害人至偏僻广场,持器殴打、羞辱对方并抢走手机变卖;后又线上邀约三名未成年被害人至偏僻广场,持械追逐、恐吓被害人交出手机。两起案件共抢走四部手机,总价值2333元,其中两名被害人被殴打至轻微伤。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付某、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张某、付某、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多名未成年人线上结识、线下结伙,持械多次暴力抢劫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暴力抢劫绝非“小事”,很多未成年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未满16 周岁不用坐牢。《刑法》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四名被告人均满14周岁,借助快手等社交软件结识陌生未成年人,编造“一起偷酒”的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前往偏僻广场作案,结伙持械暴力抢劫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严重影响今后升学、参军、就业,付出沉重人生代价。
团伙暴力犯罪不存在“凑热闹免责”。部分未成年人碍于所谓“哥们义气”,跟随同伴参与拦路、持械抢夺,以为只是跟着旁观、没有主动抢东西就能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罚,实则只要参与共谋、到场助威、使用凶器威胁被害人,均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提醒青少年谨慎网络交友,不单独赴陌生网友邀约,不去城郊广场、偏僻空地等无人看管区域;遇到他人邀约打架、拦路要钱、携带棍棒器械,第一时间拒绝并告知家长、老师,远离暴力、团伙滋事、持刀持械抢劫等恶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