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下表),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发布当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手续。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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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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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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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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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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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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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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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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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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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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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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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0执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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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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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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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星光耀广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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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被执行人戴正华名下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古街社区永跃街183号、185、187、189号房产银行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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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51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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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杰0374-292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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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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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0执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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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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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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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星光耀广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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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被执行人戴正华名下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古街社区翼文苑32幢2-201室、2-301室房产银行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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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70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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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杰0374-292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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