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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法院全面清除执行“盲区”竭诚为清积提速增效

  发布时间:2009-02-26 14:55:23


    今年以来,长葛法院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执行工作做起,按照“五个严禁”的要求,针对执行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盲区”问题,以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为工作目标和动力,进一步完善案件执行流程,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通过有效的规范和建立执行管理新机制,竭诚为清积工作提速增效,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清积过程中,该院党组要求从以下七个方面堵塞执行工作漏洞:

    一是杜绝故意超标的查封。具体包括民诉法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查封被执行者财产必须经合议庭合议,未经合议庭合议,故意超标的查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办案人的责任。

    二是杜绝随意执行案外人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必须经合议庭合议并报主管院长批准,严禁随意执行;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必须在裁定变更或追加主体后方可对其财产进行执行;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必须及时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予以审查处理。

    三是杜绝随意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中止、终结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民诉法和最高法院有关规定进行;裁定中止、终结执行必须经合议庭合议,裁定书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给申请执行人再执凭据,必须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同意。凡是中止案件,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必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是杜绝重大事项不予合议。牢固确立执行工作无小事的办案理念,案件执行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如采取执行措施、中止、终结、暂缓执行等均属重大事项,都应经合议庭合议;办案人提交合议庭合议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合议庭合议笔录必须全面、详细地记载合议的整个过程,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应提交院审委会讨论决定。

    五是杜绝签发、携带、使用空白执行法律文书。执行法律文书的签发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文书不得涂改、涂抹;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当事人未能举证或仅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的,经执行员调查,确需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及时向合议庭报告并说明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事项,由合议庭合议后,派专人递送或通过特快传递形式邮寄或运用高科技手段实施远程制发法律文书形式。

    六是杜绝违规支付执行款。执行款是现金的,必须由两名执行员交给申请执行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及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手中,是银行存款的,执行款必须直接汇到权利人帐户上;执行款存在异议或可能存在异议的,应汇到法院帐户内,待异议解决后及时汇到权利人帐户上;任何人不得挪用、占用执行款。

    七是杜绝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即严禁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据悉,为落实“五个严禁”和该院党组提出的清积规范化要求,执行局正在对近三年来中止、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审查中止、终结的理由是否充分,符合法定事由,中止、终结的程序是否合法,裁定书是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将立即恢复执行。全体执行人员力争通过做好个人自查、部门互查、领导帮查的“三查”活动,人人对号入座,问题一一解决,甩掉思想和工作“包袱”,焕发队伍活力,确保法院执行积案清理工作进入“快车道”。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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