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长期从事人民法庭工作,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有三大问题一直制约者指导民调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影响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具体包括:
(一)部分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偏低,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如文化素质、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特别是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影响了调解水平。笔者在工作中就经常遇到经人民调解组织确认的调解协议存在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人民调解员各项费用没有保障。70%的村(居)调委会人员的工资报酬都无法得到很好落实,更不用说必要的培训经费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而多数基层法院的经费也是捉襟见肘,既无法支付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报酬,也无法满足人民调解员的系统培训费用。
(三)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由于社会重视程度不足,各级政府忽视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而习惯将所有矛盾推向法院;一些乡镇没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甚至连司法所都名存实亡,致使一些疑难复杂纠纷无法圆满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应进一步增强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可以有效地减少上访案件的发生。如果忽视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民间矛盾推向法院,一味让“刚性”的司法权来化解大部分的社会纠纷,则有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要在外部条件方面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常运转。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也要从人员、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努力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的待遇,解决调解人员的人身安全、养老等后顾之忧。
三是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使其能适应新时期新类型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强化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实战练兵”,另一方面要从支持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调解协议的制作、确认和执行上予以倾斜,要人人民调解员充满信心,不要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