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调解年活动的顺利开展,切实转变审判作风,许昌县法院积极探索司法调解新路子,建立了“三、三、三”调解工作新模式,提高了调解率,化解了矛盾,节约了审判资源,减轻了群众诉累。
近年来,许昌县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不断总结调解工作新经验,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新模式,其主要内容:一是坚持“三个原则”。即坚持自愿原则,防止硬性调解;坚持合法原则,强化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不搞“和稀泥”式调解。二是坚持“三个结合”。即坚持庭前、庭上和庭后调解相结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个不同诉讼阶段。三是找准“三个切入点”。即找案件争议焦点,选准案件矛盾转化交叉点,把握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如亲情感化,情势融合调解法;旧情重温,好合好散调解法;换位思考,冷静选择调解法。法官将这些方法运用于婚姻家庭、“三养”案件、损害赔偿、邻里纠纷等案件中,而且大胆适用于调解难度大的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2008年初,许昌县桂村乡赵某与某卫生院发生医疗纠纷,赵某在伤残等级鉴定过程中,县法院技术科工作人员向原、被告双方讲解伤情和伤残评定标准以及赔偿标准,并希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减少诉累。双方当事人了解了伤残评定标准和赔偿标准后,自愿达成和解,使这起医患纠纷得到了妥善及时处理。
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不仅做到了低成本、快节奏、高效率地为人民排忧解难,而且有效的减轻了法院工作压力,缓解审判任务重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2008年,该院共审理民商事案件1698件,有956件以调解或经调解后以撤诉方式结案,调解撤诉率达到56.4%,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更是达到90%以上,所调解案件无超审限、无申诉再审,充分发挥了提前化解人民矛盾的功效,让法院工作不再仅仅是冰冷的判决,从而更加合法、合理、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