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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探究

  发布时间:2009-03-09 17:05:14


    弘扬法治,运用法律治理和管理国家,既是一种现代化思维,又是一种现代化手段。纵观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行,每一步都贯穿着一条主线:就是要提高各级干部政治素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这既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问题,也是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的重点问题。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就法治观念与廉政建设的内在联系、法官与律师与廉政建设的关系谈一下我个人粗浅看法。

    一、法治观念与廉政建设的内在联系

    (一)以法为本,是廉政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

    法律是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反映。依法治国,立法为先,然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等同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立法还只是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只有把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把反映在法律中的人民意志变成治理国家的广泛实践,才意味着法治国家的到来。特别是当法律对权利主体意味着一种保护的时候,对主体以外其他一切组织和个人就意味着一种约束,又由于遵守和执行法律的结果可能会与某些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意愿发生冲突,这在社会生活中会再现这样那样的现象和问题。加之我国人治历史长久,缺乏法制传统,因而人们并不都是或并不总是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近年来,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多,但法律的实施却不能令人满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逐步地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首要的还是进一步深化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的思想认识。同时,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级干部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引导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在思想上树立起三种观念:一是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的观念。通过学法、用法认识法律的权威性,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权力都受法律制约,任何人都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二是要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要在实际工作中,逐步改变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手段处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真正养成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处理事务的习惯。三是要树立起权利和义务观念。真正明确任何单位和公民都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要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既要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法律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要抵制违法腐败行为,为推动廉政建设奠定思想基础。

    (二)以法为“度”,是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在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如目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比较泛滥。一个时期以来,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背道而驰、严重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越来越突出,有如不可逾越的“篱笆墙”,成为制约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各界反映十分强烈。以走私为例。近年来,参与走私的主体较过去发生了重大变化。参与走私并对国家造成严重危害的,主要已不是个人,而是包括一些政府机关、执法部门的下属公司在内的企事业单位。巨额的走私利润、诱发着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泛滥。有些地方、有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为了地方的局部和眼前的小团体的利益,置党和人民利益于不顾,无视党纪国法,亲自或变相地参与走私活动。有的地方不但不严格执法,而且公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定“土政策”,对走私者大开绿灯。根据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内驱力的形成的一般规律,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理论和要求,建立健全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保障措施。首先要求各级干部加强法律学习和道德修身。从廉洁自律这个角度看,主要学习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学政治理论,提高政治素质;二是学道德、学做人;三是学法纪规章,以法为“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做特殊公民,将自己的一言一行置法律约束之中。第二,以法律为依据,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要把法律监督和党纪政纪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特别在法律监督方面,加快领导干部道德法规化的进程,把廉洁奉公的关键性道德要求逐步提高到法律规范的高度,以增强威慑力和制约力;在党纪政纪监督方面,重在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健全和严格各种制度,保证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到位;在民主监督方面,重在提高群众的民主意识,疏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强化群众监督的力度,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置身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在舆论监督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对执行法律好的正面典型和执法犯法的反面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借助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积极的舆论压力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学法守法,做廉洁奉公的模范。

    二、法官与律师关系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影响

    首先,从现象上看,有些法官和律师的距离太近,难免有不公正之嫌。办案前,就和律师共同探讨案件,甚至探讨到怎样把官司打胜。案件办理以及在执行中,与律师同行、同吃、同住,接受当事人委托律师的请吃和财物。有的替律师说情打招呼,泄露案件的有关秘密。从以上的现象可以看出,不仅违反了人民法官的审判纪律,而且也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其次,从危害上看,严重损害了执政党的地位和形象。我国的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司法公正是执法的永恒主题。法官在审理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最大可能地追求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正确地认清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同时应当保证处理案件程序公正。要公开、公正、平等。不能做到以上两个公正,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人民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从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党的执政地位和能力。

    再次,从法官职业和律师职业的相互关系看,法官与律师不正当关系,危害了法官与律师的声誉和形象。从法官和律师的职业来看,有其共同点,从广义上讲,都是从事法律工作的,都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和义务。但法官和律师职业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官是中立的,而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法官的裁判,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执行。而律师的言行不利于当事人时,当事人有权另行委托律师。因此,当法官和律师关系处理不当,将有损于名自的职业道德,有损于法官和律师的声誉和形象,导致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能落到实处。

    为了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都应认真贯彻执行。在此基础上,还应健全和完善教育、监督、惩戒等制度,形成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综合体系。从而促进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

    古代先哲认为,只有首先“尽理”、 “明伦”,然后才能“持节”、“达德”。相信在我们不断的努力和探索中,一定能为中国的廉政建设找到一条康庄大道。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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