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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高某是否丧失诉权?

  发布时间:2009-03-12 20:27:10


    [案情]某县人民政府认定高某使用的土地属违法买卖取得,作出没收地上建筑物并罚款的处理决定。高某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谁知复议申请递上以后没有消息,申请人再三询问,复议机关答复工作太忙顾不上。高某默默地等待着,很快三个月过去了,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以高某的起诉已经超过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分歧] 本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过了十五日起诉期,即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以超过15日的起诉期间为由驳回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不应以超过15日的起诉期间为由驳回起诉。理由如下:申请人选择了复议救济途径后, 期待着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而行政机关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不处理的,申请人往往不知所措,在等待中不知不觉地失去了诉权,对申请人来说是不公正的。因此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应该比公民更清楚复议决定的期限,按期作复议决定,并告知诉权是复议机关的职责。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应该延长起诉人的诉讼期限。这也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对原告诉权保护的本意。故应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和43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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