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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法院法官真情调解 赔偿款到位案件终执结

  发布时间:2009-03-16 11:47:26


    “如果不是法院的同志不辞辛苦,忍辱负重,我这一笔执行款不知道何时才能领到手,……”。3月15日,许昌县法院法官放弃休息时间,再次找到同住一村的双方当事人,使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成功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2005年1月,谢某以许昌县某胶辊厂的名义指派同村人寇某到湖北某纸业公司磨修造纸机烘干,1月16日凌晨,左手、臂被造纸机压榨辊轧伤,造成寇某肩关节15公分以下缺失。2006年6月14日,许昌县法院判决被告谢某赔偿原告寇某各项损失共计477205.9元,被告湖北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湖北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1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2月14日,寇某申请执行,由于被告湖北某纸业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已破产,被执行主体消亡,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另一被告谢某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谢某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许昌县法院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谢某家中执行,对其父母讲解不自动履行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由于申请人多次上访,情绪比较激动。该院法警多次放弃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3月15日,再次找到当事人进行协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谢某父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15.5万元,下余部分申请人寇某自愿放弃,此案执行终结。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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