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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鄢陵县法院“三步调解”见成效

  发布时间:2009-03-17 14:54:47


    河南省鄢陵县法院立足本院工作实际,整合全县司法资源,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用三步调解格局助推全院审判工作,2008年全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到80%以上。

    一、诉前调解,服务群众

    针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多为邻里相争、夫妻不睦、土地纠纷等的实际情况,该院充分运用受理案件后立案前的时间进行诉前调解,在立案庭成立了便民速裁(执)小组,便民速裁(执)小组办理案件快捷、灵活、无费用负担,突破了主体和诉求的限制,将相互牵连的多个法律关系一揽子解决,立、审、执一次性将纠纷化解于萌芽之中。承办法官及时找出争议焦点,结合法律和传统文化进行调解,如离婚案件紧紧抓住“感情”这一主线,就“和好”“离异”“怎么离”进行调解,债务案件围绕“偿付”这一本质,就“还多少”“如何还”“何时还”进行调解,紧紧抓住问题的本质,使多数矛盾在立案前就能够得到解决,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诉中调解、化纷止争

    调解工作开展的好不好,反映了法院整体工作的水平,从收案到结案,法官抓住调解出效率、调解息纷争、调解化矛盾的思路,不断在调解手段、方法、方式等方面积极探索,总结出四心、五早、六促进等调解方法,努力把矛盾纠纷调处由小调解向大调解转变,由单一调解向综合调解转变,由随意性调解向规范化调解转变。强力推进“巡回审判”,购置巡回审判流动车辆,把法庭开到老百姓身边、田间地头,并固定巡回审判人员,定期到联络点开庭,及时有效调解群众纷争。积极选拔人民调解员,特别是选拔在当地有威望、热心为群众办事,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判后释疑、促进和谐

    针对辖区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文化程度较低的现实,法官并不是对案件一判了之,而是多做解释工作,针对当事人的疑问,灵活采取了主动答疑,宣判及时答疑,以及判后答疑“三式联动”形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判决理由,加以案例指导,换位思考和利益衡量等形式,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理由,在胜败皆明的基础上力求胜败皆服,并在判后和执行时仍然不停止调解,有很多案件就是在判决以后调解成功的。2008年全院各审判部门答疑720件次,申请答疑人满意率达100%。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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