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陶城乡张庄村是远近闻明的养鸭村,原告张三是张庄村村民,被告张海与原告是同村,且被告与原告系叔侄关系。2003年秋,被告张海租赁原告的责任田一亩,用于养鸭。五年后,由于出租地旁边道路的拓宽,出租地的经济价值开始骤升,原告张三感觉出租给他人使用不如自己经营。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鸭棚,及其附属设施,归还租赁自己的责任田。但被告认为自己刚把鸭棚盖好,又刚新买了鸭苗,如果让自己搬鸭棚,再重新找地方会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拒绝归还原告的责任田。因此,叔侄两个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两家人也经常吵架,有时还大打出手,双方情绪颇为激动,矛盾随时有可能激化。2009年2月17日,原告张三一纸诉状将张成勋告上了法庭。
此案案情较为简单,但在当前新农村则较为典型。随着国家政策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农村特色经济也初具规模。这一案件中的张庄村即是以养鸭作为本村特色支柱经济的一个新型农村。张庄村村民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如原告张三为出租方,一类如被告张海为承租土地的养鸭专业户。经初步了解,被告张海不但不同意归还责任田,还联合其它类似的养鸭专业户抵制法官的调解工作,并且被告张海传言说若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拆除鸭棚,其它出租土地的村民也将效仿起诉解除合同。处理不好,将引起全村经济的连锁反应。原、被告双方的家属之间的争吵也日益激烈.双方都不愿作出让步,纠纷进入僵局。
考虑到此案在当地影响较大,简单下判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在各种常用调解方法也无显著成效的情况下,我们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群众、深入调查、简单灵活的特点,制定出了代表建议制的调解方案。具体实施方案为:让原告从与他相似的出租土地的村民中找两名代表。被告从与他相似的承租土地建鸭棚的村民中找两名代表。原被告双方再从村委会中共同选出两名村干部代表,然后我们承办法官先向各个代表询问他们对此案的处理建议,并作下记录。根据6份建议,承办法官首先在6位代表之间形成统一的调解意见,再把原被告以及6位村民代表叫在一起,由6位代表把新的调解方案向原、被告作了详细的解释。由于是自己选出的代表所提的建议,因此叔侄二人都表示愿意接受。叔侄二人最终达成协议。6位村民代表又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叔侄二人握手言和,双方家属都表示不再地因此事产生任何矛盾, 此案在和睦的氛围中得以结案。
对此案的又好又快的解决为我们今后对类似的案件作调解工作开辟了新的思路。由临时选出的村民代表所形成的代表建议制的调解方式充分的尊重了村民的建议,使当事人从多个角度去看待纠纷,易于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即输通了民情,又顺应了村情,大大促进了村民守法的热情。村民代表建议制的调解方法贯彻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通过耐心倾听群众的声音,高度重视群众的利益,为人民群众提供面对面,心贴心的服务,为新农村新问题的解决开辟了新的工作机制。